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陈颖嘉

18127861995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如何正确区分贪污罪与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之便 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添加时间:2021年1月9日 来源: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bjzmdpls.cn/

 陈颖嘉,广州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如何正确区分贪污罪与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之便

如何正确区分贪污罪与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之便 案情介绍:犯罪嫌疑人钱某系某国有企业的质检科科长,负责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和产品合格证的管理。2004年初该国有企业停产,某私营业主马某找到钱某,要钱某将该国有企业积存不用的摩托车合格证由其企业使用,并承




  如何正确区分贪污罪与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之便  案情介绍:犯罪嫌疑人钱某系某国有企业的质检科科长,负责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和产品合格证的管理。2004年初该国有企业停产,某私营业主马某找到钱某,要钱某将该国有企业积存不用的摩托车合格证由其企业使用,并承诺每张合格证给钱某好处50元。2004年10月,钱某先后分三次擅自将该国有企业的摩托车合格证500张给马某,马某前后共送给钱某人民币25000元,钱某将此款用于个人消费。


  [分歧]:关于该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钱某构成受贿罪。犯罪嫌疑人钱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负责管理本企业产品合格证的职务便利,在将企业的产品合格证转让给私有企业过程中,为马某谋取利益,并收受马某所送的人民币25000元,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钱某构成贪污罪。因为犯罪嫌疑人钱某身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负责企业产品合格证保管的便利,将企业所有的合格证擅自转让给他人,侵吞企业公共财物,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


  [评析]: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钱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


  1、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身职务范围内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营、经管或者经手公共财产的便利条件,侧重于职权活动中的操作行为,相对于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言,这里强调的是一种内部行为。因为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职权范围内所享有的处理某种公共事务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强调的是职权活动中公权力的应用行为,如决策、决定、审批及人事权、物权、财权的行使等。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钱某系某国有企业的质检科的科长,其职务就是该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和产品合格证的使用和保管,而钱某正是利用其经手管理产品合格证的便利,将企业所有的产品合格证擅自转让给私有企业的马某,由其企业使用,再从中获利。由此可以看出,钱某之所以能够将企业的产品合格证给马某使用,主要在于这些合格证都由钱某负责保管和使用的,这是一种基于对公共财物的管理所形成的职权,是一种企业的内部行为,并非是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力,而钱某正是利用这样的职务便利,将单位的产品合格证擅自转让给马某,再从中获利,达到以物换财的目的。


  如果在本案中,马某的私有企业与该国有企业本身就存在着产品合格证许可使用的关系,钱某利用职务之便,低价将企业的产品合格证转让给马某的私有企业使用,而马某为了感谢钱的帮助,给予钱某一定的财物,这时的钱某应当构成受贿罪,因为此时,合格证的转让是一种处理公共事务的行为,钱某利用自己职权范围内所享有的处理这种公共事务的权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所送的现金。对钱某此时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


  2、在对职务的利用方式上,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便利”是用来为他人谋取利益,再从得到利益者那里换取财物,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利是获取财物的交换条件,即利用职务与取得财物要经过为他人谋利这一中间环节;而贪污罪则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便利,直接侵吞、窃取、骗取或用其它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共财物不经过任何的中间环节。对于本案中的钱某而言,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为马某谋利,只不过是利用了经手管理本企业产品合格证的便利条件,将合格证擅自转卖给马某,再从马某那里得到转让合格证的利润,两者之间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常的“买卖关系”,并非受贿罪中通常表现的“权钱交易”。


  3、钱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还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本案中,该国有企业的产品合格证,应当视为该国有企业的财物,尽管这样的财产形式与传统意义上的国有财物有一定的差别,但是,只要是属于国有企业所有,有一定的外在表现形式,并具有相对价值的物,都可以认定为国有财物。所以,钱某将企业的产品合格证擅自转让给他人并从中获利,其犯罪对象就是该企业的财物,只不过本案中产品合格证的价值是通过马某后来支付给钱某的25000元来体现的,并不能认为钱某非法获取的是他人或其他单位的财物,他的行为直接侵犯了该企业的公共财物所有权。







如何正确区分贪污罪与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之便 案情介绍:犯罪嫌疑人钱某系某国有企业的质检科科长,负责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和产品合格证的管理。2004年初该国有企业停产,某私营业主马某找到钱某,要钱某将该国有企业积存不用的摩托车合格证由其企业使用,并承




  综上,我们认为本案中钱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












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找准职务犯罪的原因,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前提,只有了解职务犯罪是如何发生的,才能使我们对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从而取得积极的效果。


  总的看来,职务犯罪的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经济方面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并没有完全摆脱贫穷与落后,我国的平均国民收入还比较低,人们的生活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掌握职权的个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追求个人享受,便滥用手中的职权,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


  另外,社会分配不公也是我国当前存在的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其突出表现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不高。在社会上,从事商业的人员甚至个体摊贩,他们每月的所得,是公职人员工资的几倍,一些担任公共职务的人员发现有的人生活优裕,心理就失去了平衡。当他们不能通过自己的工资收入来达到别人的生活水平时,便利用出卖手中的权力,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样,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便由此产生。


  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目前有关行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很多,但仍存在不少漏洞与不足,这就为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了预防有关人员的职务犯罪,国家实行了许多相关的制度,如法律监督制度、纪检监察制度。这些制度对于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起到了很好作用,但它们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从而为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创造了条件。


  各种消极思想的影响


  职务犯罪的存在与各种消极腐败思想的影响也是密切相关的,比如:


  1、特权思想。


  中国长期存在的封建专制制度,在一些人的头脑中形成了这样 的观念;权力总是与某些特权人物、特殊利益联系在一起。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都是人民公仆。但是一些人由于受封建特权思想流毒影响,在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力之后,不思如何廉洁奉公,为人民做贡献,而是想着如何利用权力捞取个人好处,如何作威作福。这种人只要有适当机会,便会滥有职权,谋取私利。


  2、拜金主义


  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金钱至上的观念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所抬头,甚至对一些从事公务的人员产生了根深蒂固的恶劣影响。一些人视金钱为一切,崇尚;有钱能使鬼推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腐朽论调,成为金钱的奴隶。为了得到金钱,他们利用职权贿赂,贪污、挪用公款或者滥用权力营私舞弊,非法经营、堕落为社会的蛀虫。


  3、资产阶级腐朽思想


  我国实行开放政策,引进外国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资金等,同时难免会使资产阶级生活方式中消极腐朽的东西涌入国门。一些人经受不住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和腐蚀,盲目追求资产阶级花天酒地、纸醉金迷的方式。并由此而产生了强烈的金钱和物质占有欲。为满足自己贪欲,实现不劳而获的寄生生活,便利用职务贪污、挪用公款或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最终蜕变为社会渣滓。


  个人因素


  如果担任公职的人员自身素质低下,也容易造成职务犯罪。个人品质的不同,在同样条件下,有的人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为国家和社会奉献终生;而有的人则贪赃枉法、假公济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文化素质高的人,一般会有较高的思想境界和思想觉悟,往往能够抵御各种不良的诱惑和侵蚀,文化素质低下,则一般容易为眼前利益所迷惑,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身份和权力的性质,从而走向职务犯罪的道路。


  除此以外,外界的利益诱惑有时候也对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公职人员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比如有一些人,为了非法目的,用金钱物质等利益,对其进行诱惑,让其一失足而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对职务犯罪打击不力也是一个不良诱因。有的人原来不敢实施违背职责的行为,怕受到法律制裁毁了自己的一生,并累及家人。但后来发现很多人贪赃枉法,滥用职权,并没有受到法律追究;有的人虽然案发了,但判得很轻等。经过盘算便不再害怕触犯刑律,也开始利用职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不考虑自己的行为可能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的重大利益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对职务犯罪打击不力,实际上也是对实施犯罪的一种宽容。




职务犯罪的原因


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相关知识:


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


  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


  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


  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5000~10000元以上;


  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以上;


  隐瞒境外存款罪:30万元以上;


  私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以上;


  私分罚没财物罪:10万元以上。



联系电话:18127861995

全国服务热线

18127861995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