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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颖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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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释义 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

添加时间:2021年1月7日 来源: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bjzmdpls.cn/

  陈颖嘉,广州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释义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I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I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解救的;


3次以上或者对3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由上述规定可知,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之一,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


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构成


  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职责,如果其拒不履行其职责,不但使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不能进行或难以进行,还会使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和群众对国家机关不信任和不满,损害国家机关的信誉。


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所控制、出卖的妇女与儿童,包括出于出卖目的,而为犯罪分子所绑架的妇女、儿童及所偷盗的婴幼儿。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如已被他人收买的,也应属于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从而可以成为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象。被绑架的妇女与儿童,是指实施绑架的犯罪分子所控制的妇女与儿童,如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而绑架的妇女、儿童以及除出卖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而进行绑架并把被绑架人作为人质的妇女与儿童。不属上述的妇女与儿童,即使为犯罪分子所控制如进行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所暂时或较长时间控制的妇女及儿童,也不可能成为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象。对于后者这种妇女与儿童,置之不顾,不进行解救的,不可能构成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2、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职责,并接到;解救要求;或;举报;。这是履行解救义务的前提条件。必须具有不进行解救的行为,即行为人接到解救要求或者举报后,不履行解救职责。所谓不进行解救,是指接到解救要求或者举报后,不采取任何解救措施,或者推诱、拖延解救工作。这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如不向主管负责解救的部门汇报情况;不制定解救方案、计划;不安排布置解救行动等。必须是因为不解救而造成严重后果。虽有不解救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等后果以及引起其他犯罪案件发生,等等。


  3、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但只有那些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体。虽然本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如果不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便不能构成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这里的;解救职责;,是指在职务范围内或范围内具有;解救;的内容。在我国,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会同公安机关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法院、检察、司法、民政甚至妇联部门等的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不负有解救职责的,不能构成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4、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即明知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需要进行解救而不进行解救。对于因不解救而造成严重的后果而言,则可能属于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怕麻烦,有的是怕报复,有的是为了私情等,其动机如何,则不影响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成立。


二、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处罚


  刑法第416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

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检察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体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据此,



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检察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体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据此,我们对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思路浅析如下:一、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原因1.从立法方面看,一是在处罚职务犯罪类的刑法规定中,有的部分过于抽象、笼统,容易在主体及一些法理认识方面产生分歧,从而影响对职务犯罪的认定和打击。二是在确定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性和职责范围方面规定不明,或者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确定,造成“职”的范围缺乏理论依据,难究其责。三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履行的监督规章,虽然在近几年有了一些发展,但尚需进一步完善。

2.在民主建设方面,由于历史和现实中的种种原因,我国的民主化建设进程遭遇着较多的困难,无视民主、压制民主、甚至破坏民主的现象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一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民主集中制原则观念淡薄,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搞“一言堂”,听不进一点不同的意见,目无法纪,利用职权任意行事,如此作为,难免会产生一些危害经济与法制建设、损害人民公众利益的结果,滋生专权型职务犯罪,一些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个人权力欲恶性膨胀,严重破坏民主集中制原则,骄横跋扈,失去监督和制约,必然要导致腐败。


3.在执法方面,一是某些检察人员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受办案人素质、犯罪人各有特异的身份、地位等因素的影响,不能完全保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罪必究,从而使一些人怀有侥幸心理,涉足犯罪。二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在少数情况下,会出现以罚代刑现象,特别是对一些领导干部,有时为了顾及政府形象、社会影响等,以党纪政纪处理代替刑事,且形成比照处理的惯例,削弱了惩治犯罪的特殊预防作用。三是某些司法制度不够健全,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等,导致法律、制度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减弱了法律、制度的约束力,予职务犯罪以滋生的土壤。


4.从监督制约机制方面看,上级部门的监管不力也为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由于一些地方片面强调发展经济,经济的好坏成为衡量领导政绩的首要因素。再者一些上级职能部门对下级部门缺乏有力的监督,该审查时不审查,该从严时却睁一眼闭一眼长期下去至直导致腐败,滋生犯罪。


思想意识方面的原因1.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严峻考验面前,放松学习和道德修养,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消极腐朽思想恶性膨胀,是导致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2.少数国家公务人员官本位思想严重,在工作中主观臆相,脱离客观实际,违反科学,草率决策造成危害后果,在办案中我们看到,官本位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争地位、搞特权、谋私利,为谋求升官而不惜牺牲多数人的利益,他们工作不负,唯长官意志办事等,轻视民权,假公济私、专横跋扈,玩忽职守,蜕化变质等,这些必然会导致职务犯罪的产生。


3.忽视法制,轻视人权。一些手握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法自权出,权大于法”、“官贵民贱”、“法治即治民”等极端错误观念的影响,在执法和行政过程中,粗暴执法,对他人特别是违法者的人权漠不关心,随心所欲,本应为民服务,却泛变为以权欺人,从而滋生出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


经济方面的原因1经济体制改革特定阶段的矛盾影响。当前,我们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阶段,是从一种经济模式向另一种经济模式的转变的过程,这个改革过程不是简单地对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修改和补充,而是要对计划经济体制中不合理的基本框架和主要运行原则予以改造、更替,这一伟大的改革是一个曲折而漫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将会在一定时期存在双重体制并存在的局面,在这种局面下,新旧体制之间在各种环节上相互摩擦给权力异化、监督失控、职责混淆带来了便利条件,这是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之一。


2.市场经济中的负面因素。目前,我们尚处于市场经济建立初期,规范企业行为、经济行为和市场行为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都处于建立、健全和发展完善阶段,市场经济依靠政府和各种法律、法规来调整和维持,在此条件下,一切有使用价值的东西,都具有了可以转化为商口的内在动因,有人为占领市场获取个人利益,而采取不法手段谋求行使职权者给予帮助,一旦钱权交易达成,徇私枉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便产生了。


3.“入世”后的新挑战。“入世”后我们需要在经济领域中,依据世贸规则建立起新的经济管理体制,在新旧经济管理体制磨合交替的过程中,由于相应的监督机制没有建立或健全,尚未形成有效的制衡体系,难免在一些领域出现无序状态,需要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等部门不断介入,加大调节制衡力度,而少数执法人员,因金钱欲望的膨胀从而被拉拢腐蚀,坠入犯罪的深渊,从而发生职务犯罪。


针对当前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结合我们的检察实践,要进一步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就必须采取预防、制约、打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的对策,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工作。


二、拓宽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思路强化制约机制与廉政建设,增强抗腐能力1.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这是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基础。首先要教育广大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地位观、利益观,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清清白白为官,堂堂正正做人,实实在在干事。其次用先进思想、先进文化、先进理念、先进典型的先进事例,激励教育干部,进行自觉抵制各种腐败思想、行为和生活方式的能力,确立正确的人生追求座标,切忌以权谋私。再次,是要用被查处的典型案例和在本地区有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例,开展警示教育,通过案例中反映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图享受、追求腐朽的生活方式,生活作风靡烂、腐化堕落等事例来教育警示干部,从违法犯罪者用政治生命换来的悔恨中吸取深刻的教训,抵制各种诱惑,保持共产党人的优良本色,淡泊名利,艰苦奋斗,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自重、自警、自励,珍惜人生、珍惜自己。







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检察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体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据此,




2.要把加强预防工作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大力加强改革开放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越是经济发展,越是工作繁忙,越是重要的部门和单位,越是不能放松对工作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加强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政治学习制度要健全,更要落实,同时警示教育活动要经常进行,及时把握每个干部的思想动态,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要充分运用法制宣传、以案说法的作用,震慑腐败分子,教育干部群众,把不正确的思想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3.要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做好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实践证明,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最强大的力量在于全社会、全方位的监督。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进一步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大透明度,使为官者不想、不敢、不能犯罪。加强国家权力机关、政协、工、青、妇组织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配合检察机关实行长期有效的预防措施,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加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1.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依法查处职务犯罪的立足点,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多渠道、多层次深挖案件线索,扩大案源。既要突出查办大要案件,也要注意抓大案带小案,抓小案挖大案,从已发现的线索中深挖大要案和窝案、串案。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和发展,职务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相当隐蔽和巧妙,其中的共同点是订立攻守同盟,得利益者相互勾结,相互庇护,权保护钱,钱保护权,形成由金钱、血源关系联结的一张网。只有人民行动起来才是我们惩治腐败、打击职务犯罪最大的力量。


2.要创新侦查机制,讲究侦查方法,形成一体化的侦查网络。在侦查策略上采取基层检察院自侦案件互为交叉办案、上级检察院提交案件、指挥中心派员参办和督办案件的办案机制,摒各自为阵的办案模式,尽快形成以侦查指挥中心为主体、各基层检察院自侦部门为网络资源的互动侦查体系。在案件的线索上采用备案制,侦查指挥中心通过对线索的审查,从宏观上判定初查指导方案的方式,充分发挥侦查指挥中心的指导作用。最大程度地克服办案阻力和减轻案件发生地基层检察院侦查人员的思想负担,对提高线索成案率、破案率、案件质量、数量都有一定的作用,还能够提高现有侦查人员侦查技能等作用,从而体现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实绩,重树检察机关惩治、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权威形象。


3.加大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力度。重点查办管钱管物的部门、三机关一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借改制之机贪污、挪用、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通过上述案件的查处,有力打击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治、侵吞国有资产、侵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的职务犯罪分子,体现党中央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分子的决心。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积极开展重点预防1.权力具有腐蚀性、蜕变性,任何形式的权力,如果失去必要的监督控制,就会自发膨胀、不可遏制。许多国家工作人员正是在权力失去制衡与私欲膨胀,“自律”意识丧失而逐级演变成为权钱交易的腐败分子的,所以,对那些掌握实权的大小官员及有关的决策、管理人员必须用综合系统的制约机制来约束其行为,除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外,还应包括制定严格的行业自律机制;开放透明的舆论监督机制;集公民控告、举报、专门机关受理、查处、信息反馈、国家保护举报人制度为一体的举报机制,才能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真正置于法律和社会的监督之下。另外,寻找切入点对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开展重点预防,一是将工商、税务、交通、商检、卫生、公安、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作为重点预防对象;二是将某一系统或单位易发案件的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员作为重点预防对象;三是在预防措施上将重点放在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和轮岗建制方面等等。


2.推行行政事项告知和公开论证制度,提高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政府各部门工作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权力的过分集中是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的前提,因此,在行使职权的重要环节,都应该建立行政事项告知制度和公开论证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告知服务或管理对象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件、行政事项的内容和范围、行政事项的办理程序和有关依据、行政纪律和投诉电话等。告知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签字。告知书应归档入卷,作为审核审批和督察的要件。在做出行政决定之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论证,避免一人或几个人说了算,防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3.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检察工作。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既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基本手段,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依靠党委和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撑腰壮胆,帮助排除办案中各种干扰和阻力,从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克服检察干警在依法履行职权时,惧怕腐败分子手握重权的心理障碍,检察干警要保持一种良好的精神状态,确立权力就是、权力就是奉献、权力就是重托的思想,既要敢于碰硬、善于碰硬、坚持原则、按程序办案,又要快办案、办好案、办铁案,办案中注重案件质量、办案纪律讲究办案艺术和提高办案水平,以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效果取信于民。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和难点工作,不能幻想座谈论道就能一蹴而就,我们要在实践中深入探索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新变化,在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会同各方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谋求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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