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陈颖嘉

18127861995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情形 扭送的条件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1年1月11日 来源: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bjzmdpls.cn/

  陈颖嘉,广州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情形

  一、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情形有哪些


  1、根据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3、根据第12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第124条规定的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呵以延长2 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


  4、根据第12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徒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间。





扭送的条件有哪些

  一、扭送的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扭送是中国法律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权利。公民抓住人犯后,应立即送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擅自拘禁。司法机关对于公民扭送前来的人犯,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讯问。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并非通缉在案的,应立即释放;需要进一步审查处理的,依照管辖分工,移送主管机关处理;需要拘留或者逮捕的,依照法定程序迅即办理拘留或者逮捕手续。

;

  二、实施扭送的要求限制有哪些

  1、扭送主体的广泛性。实施扭送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公民。


  2、扭送对象的特定性。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可以扭送四类人:现行犯、通缉犯、越狱逃跑者或被追捕者。扭送的对象只限于上述四类人,任何人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3、有不同于强制措施的强迫性。


  4、具有即时性和暂时性。公民在发现具有法定情形的人时,在控制住扭送对象后应;即时;将其送往公安司法处理。必须立即送交,不得拖延。因此,扭送对于扭送对象人身自由的限制是暂时的,当公民将扭送对象移送至司法机关时,扭送行为结束。


  5、保障性。在这个过程中,公民不得对扭送对象进行关押和体罚,不能随意进行搜查,不得随意伤害扭送对象的身体或侮辱其人格。


  三、扭送的特点

  1、扭送主体的广泛性。实施扭送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公民。这说明扭送是公民一项普遍的权利 , 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扭送权 , 公民可以运用这种权利保护自己、帮助他人 , 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也伸张了正义 , 体现了国家支持的社会正气。


  2、扭送对象的特定性。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 公民可以扭送四类人 : 现行犯、通缉犯、越狱逃跑者或被追捕者。扭送的对象只限于上述四类人 , 任何人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3、有不同于强制措施的强迫性。首先 , 从;扭送;的词义可以推断出扭是一种送的方式 , 带有迫使将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 , 不同于强制措施的强迫性。但公民只有首先控制住扭送对象才能将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 , 这当然不是扭送对象自愿的 , 即迫于某种形势、迫于扭送主体行为的正义性和合法性。同时还存在来自于社会、群众的压力和法律的权威 , 从而在精神上迫使扭送对象随同扭送主体一起去司法机关。所以它不同于司法人员的执法有特定身份和权力做后盾 , 也就具有法定强制性。


  4、具有即时性和暂时性。该特征对应的是刑事诉讼法第 63 条中的;立即;一词。公民在发现具有法定情形的人时 , 在控制住扭送对象后应;即时;将其送往公安司法处理。必须立即送交 , 不得拖延。因此 , 扭送对于扭送对象人身自由的限制是暂时的 , 当公民将扭送对象移送至司法机关时 , 扭送行为结束。


  5、保障性。扭送的另一层词义是;送往; , 侧重点在于 ;送;。在这个过程中 , 公民不得对扭送对象进行关押和体罚 , 不能随意进行搜查 , 不得随意伤害扭送对象的身体或侮辱其人格。笔者认为扭送这一规定 , 有保障扭送对象人权的含义在其中。如果在扭送过程中 , 被扭送人行凶伤人 , 应从重追究其责任 , 而且如属犯罪其性质上应予从重定性 , 以保障扭送主体的合法权益。这种保障应是对双方的保障 , 不能做片面理解。


  整理的关于;扭送的条件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司法机关对于公民扭送前来的人犯,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讯问。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联系电话:18127861995

全国服务热线

18127861995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