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陈颖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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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无罪辩护应该怎么进行 非法行医罪无罪辩护应该侧重哪些方面

添加时间:2021年1月7日 来源: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bjzmdpls.cn/

 陈颖嘉,广州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虚假广告罪无罪辩护应该怎么进行

  不少刑事犯罪当中,委托的辩护律师都会向法庭提供一份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与证据写的辩护词,对于虚假广告罪来讲也不例外。那么一般来说,虚假广告罪无罪辩护应该怎么进行呢接下来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虚假广告罪无罪辩护应该怎么进行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虚假广告罪无罪辩护词范本


  审判长、合议庭:


  我们受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进行了阅卷和调查取证,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提供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


  一、被告人单位的广告,是按合法程序,合法的依据作出的,不是虚假广告。


  公诉机关提供的;《法制文萃报》证明;,清楚的证明被告单位提供了相关手续,才在该报刊登广告,此行为在程序上是合法的。


  公诉机关提供的;广告;、;化工部分析报告;和;中国农科院土肥研究所;的;性能测定结果;,可以清楚的证明,;广告;内容是完全按照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 ;分析报告;、;测定结果;中的内容宣传的,被告人没有任何虚假、夸大之处,广告内容也是合法的


  该广告完全符合《广告法》的规定,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不是虚假广告。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虚假广告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伪造了中国农科院土肥研究所96年10月给广州中外科贸发展公司的测评报告;,;其内容基本上抄袭了‘广州塑料研究所的测评报告’,在降解效果上进行了夸大。;


  ;97年10月,被告人找到化工部环保监测中心副主任张X文,提供了伪造的测评报告。张按熊的要求,在没做任何检测的情况下,给九龙坡厂出具了化工部环保监测中心的《分析报告》,该分析报告基本上抄袭了伪造报告的内容。;


  1、从公诉机关提供的材料看,指控被告;伪造报告;的证据,只有张X文的证言和张提供的;伪造文件;,再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张X文这种说法连办案的公安人员也感到证据不足,因此在询问张X文时一再追问;你说张某某给你寄了一份农科院的报告、铁道部的报告,你有证据证明是熊寄给你的吗;张答:;没有什么证据。;办案人又问:;你有什么记载或熊寄来的信件吗;张答:;没有记载,有信件我没保留;。


  从上述情况不难看出,指控被告人;伪造报告;的证据是很不充分的。首先,没有被告人;伪造;的直接证据,如张某某亲笔书写的文字、签名或加盖被告单位的公章,等等能直接证明熊亲自参与;伪造;或指使他人;伪造;的证据,这些都没有,仅凭张X文的;说法;和;传真件;就能认定熊;伪造报告;的行为吗反之,张X文说;熊有杀人预谋;,并提供有;张某某名字的杀人计划;打字传真件,法律能认定;熊犯有杀人罪;吗公检法机关都不会这样草率吧假设;传真件;是真实的,公诉机关也没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此;传真件;是由张某某发出来的,因此,根本不能认定张某某伪造报告的行为。至于韦庆林、张功儒两份笔录中谈到他们所见的;伪造报告;一事,仅凭记忆且时过七、八年,根本无法证明其记忆的准确性,而且他们也一致表示;记不清了;。以上证据全属于证言,未能经当庭质证,并且形不成链条,也没有任何物证、书证等佐证,仅凭以上几份证言定罪,难免出现错案。


  其次,仅依据张X文提供的;伪造报告;,不能得出此件;必然是张某某伪造;唯一性的结论。制造这份;伪造报告;有多种可能性,如他人有意陷害被告人而伪造,张X文作为利害关系人,为推卸自己;不做任何检验就出具报告;而伪造等多种情况,被告人;伪造;仅仅是其中的一种;可能性;,而;可能性;是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对熊;伪造;的指控,不具有排他性,得不出唯一性的结论。法律规定做出有罪认定,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远远不够;确实、充分;的要求。


  2、公诉机关没有提供出;张X文按张某某要求,没做任何检验就出据报告;的证据。如张某某在何时、何地、通过何种形式提出此要求的物证、书证或其他证据,仅凭张X文的证言实难做出此种认定。张X文是国家化工部的专家,熊是民营企业的小经理,有什么权力去要求张专家如何如何呢张又为什么要听命熊的指挥呢熊是按正当手续交了检测费,合理合法收到、使用检测报告。张X文的证言不仅没有证据支持,在逻辑上也是荒谬的,是不合情理的,不应采信。


  3、既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熊;伪造报告;和;指挥张X文;,那么张X文出具的报告;未作任何检测;、;抄袭伪造报告内容;等情况,就与张某某无关,更不能以张X文违法违规的行为,作为给张某某定罪的依据。因为被告人在做广告时直至被拘捕之前,没有任何组织、权威机构告知张某某:化工部出具的报告是虚假的、是未经检验的,是抄袭他人的,是不能使用的。所以被告人有充分理由相信盖有;化工部环保中心;公章的报告是真实的、合法有效的,依据此报告作广告是完全合法的。


  4、公诉机关依据张X文关于;他出据的报告是虚假的;的证言而证明被告人的;广告虚假;,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报告;虽然是张X文与李X分析制作,但发文单位是;化工部环保监测中心;,张X文;证言;是个人行为,根本无权否认、无权撤销盖有;化工部环保监测中心;公章的报告,在;化工部环保中心;没有正式行文更正、撤销其在97年10月给九龙坡出具的;分析报告;之前,该分析报告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即使将来化工部撤销了此报告,而在被告人发布广告时,该报告仍是有效的,被告人依该有效的报告作出广告,就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虚假广告问题,更不构成虚假广告罪。


  5、张X文作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且其提供的证言又多处矛盾,如:他在办案人面前讲,他出具的报告是按熊的要求做出的,而在98年6月赵X民去广州找他了解该技术时,他;非常肯定的答复:降解效果和报告内容是一致的,保证没问题。;当时没有任何人强制他说这些话,这些话是他自觉自愿讲的,是他真实意思表示。张X文这些相互矛盾的证言,究竟哪个是真,哪个是假不应作为证据采信。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依据化工部环保中心报告,以广州中外科贸发展公司西南处名义在《法制文萃报》上刊登广告。被告人没有依据的宣称……;。


  关于此节指控,只要查清公司的变更情况和此专利技术发明人情况,就很容易查清事实真象的:起诉书中提到;广州中外科贸公司系被告人张某某于93年成立,97年没有年检,98年8月被吊销执照,同年11月被注销。97年重庆市变直辖市,被告人带着自己的技术回到重庆,因该公司登记地在广州市,公司年检等项事宜仍需回广州市办理,为减少往返广州的麻烦,97年12月被告人在重庆市成立了;重庆市九龙坡区降解塑料厂;。


  这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张某某,而该技术的拥有人也是张某某所以,在97年10月申请人在《法制文萃报》刊登广告时,因九龙坡塑料厂的执照还未发下来,于是就以广州中外科贸公司西南处的名义递交了申请手续。97.12.29广告发布时,广州中外科贸公司未年检,但尚未注销,根据最高法院24号函;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工商机关对违法企业的行政处罚,办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在吊销执照至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视为存在;。按此解释,广州中外公司在97.12发布此广告时;企业法人仍视为存在;,以其名义发布广告不存在虚假问题。至于广告内容,不是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张某某没有依据的宣称……;,而是确有依据,那就是化工部环保中心给九龙坡厂出具的;分析报告;。虽然名义上是给九龙坡厂出具的,但技术只有一个,即;光生物全降解塑料;,而这项技术的拥有人是被告人张某某,熊有权使用对该技术的评价报告,所以广告中宣传的技术内容也没有虚假之处。


  起诉书关于龙金塑料厂送检样品经;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辽宁省塑料制品检验站;检验不合格,孙X玑等人投入60万等情况,同样不能作为被告人构成虚假广告广告罪的证据。


  1、被告人转让给孙X玑等人的是技术,而不是产品。产品和技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被告人卖出的产品经以上两部门检验不合格,被告人理应承担。但被告人转让的技术到现在为止没有任何一个权威机构出具正规文件明示;此技术是虚假的、伪造的,是不合格的,不能转让的;。所以被告人转让技术的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另外,产品不合格,不等于技术不合格,更不能证明技术是虚假的,正如公诉机关提供的化工专家金维续询问笔录中所说的那样:;吹膜需要较高的技术,如温度、厚度、拉伸等,还要有一定的技术经验和设备。;公安人员几次问:;张某某的配方和工艺程序与你们有什么不同熊的配方和工艺是否合适;,金都回答: ;配方和工艺基本是相同的,这个配方和工艺不能说是假的,按此能生产出来。;


  另外,龙金厂送检的样品,没有证据证明是按照被告人提供的技术生产的,因为该厂连最起码的吹膜机都没有,他们自己说;是拿到别人厂机器生产的;。


  最基本的生产机器都不具备,怎么能生产出合格产品呢,再好的技术也不行。既然龙金厂要通过检验样品来证明转让技术的真假,就应该双方共同;采样;、;封存样品;,这样才能证明你送检的样品是按照我的技术生产的。否则单方面送检,无法证明样品的真实性。从两份检验报告看,都没有样品的生产日期、没有抽样基数,更没有封样日期,所以,无法证明其送检样品是按转让技术生产的,无论检验结果是否合格,都与转让的技术无关。


  2、检验的标准是不同的。龙金厂的两份检验报告,依据的都是;97年《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的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的,而被告广告中技术和实际转让的技术是;地膜制品;,而不是包装制品,这是两种产品,包装产品要求经久耐用,伸拉力要强,而地膜产品则要求在短时间内伸拉度要降低,以便破裂降解,正如农科院土肥所给九龙坡厂出具的;测定结果;中认定的;经过降解处理,无论是力学性,还是微生物侵蚀性都发生变化:断裂伸长率降低28-38%,伸拉负荷降低23-27%。;对地膜品检验的是降解效果如何。


  另外,到目前为止,国家对;光生物双降解塑料制品;还没有统一的检测标准,金维续笔录中谈到;检测没有标准,只以检测后下数据结论。因这是项新技术,只能采用企业标准;。所以说龙金厂送检样品检测不合格,丝毫不能证明该广告技术是虚假的。


  3、被告单位从龙金厂取得的转让费是依合同约定,合法取得,被告向龙金厂提供了全套技术资料,并亲自上门指导,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就应该取得报酬,这不是非法所得,被告建厂花去60万元没有证据,即使真的花60万也不能认定是被告给造成的损失。因为企业经营的成功与否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被告只提供技术,不负责对方的生产管理,所以盈亏与被告无关。


  综上,被告人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即不存在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刊发广告的故意,张X文的违规行为,被告人不知情;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伪造;报告;,所以,被告人不具备该罪的主观要件。


  被告人也没有犯罪的客观行为,其所发布广告内容有合理合法的依据,所以,被告人不具备该罪的客观要件。


  另外,该罪是情节犯,要求不仅有虚假广告行为,而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指多次实施、多人受骗、违法数额较大,造成人身伤亡等情节才构成犯罪。被告人从龙金厂取得的转让费是按合同约定,合法所得;龙金厂所谓的损失,没有证据证明是因该广告内容虚假而造成,即他们的损失和广告内容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认定由被告人承担。


  技术来源,不是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如来源不合法,如违法,可另案处理;不是本专业人员可搞科研,宪法支持。


  辩护人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被告人不构成虚假广告罪。


  海军大连XX学院法律顾问处


  律师:李律师 高X领


  2008年1月5日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虚假广告罪无罪辩护应该怎么进行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不同的案子要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不过为了被告人的利益着想,建议在被控犯罪的时候,最好还是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辩护,选择恰当的辩护方向。







非法行医罪无罪辩护应该侧重哪些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大家了解非法行医罪无罪辩护应该侧重哪些方面吗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非法行医罪无罪辩护应该侧重哪些方面关于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非法行医罪辩护词


  陈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刚才又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我对本案的法律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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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琼医鉴2006-00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具有证据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公诉机关是以被告人涉嫌非法行医罪提起公诉的,对于被告人的医疗行为是否是造成患者王某死亡后果的原因,只有通过司法鉴定即尸检才能得到科学结论,在此基础上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在适用法律上应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而医学会组织进行的鉴定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针对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患者人身损害事故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而进行的,属于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范畴内的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及《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公告》的内容可知,海南省医学会并不是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13条第5项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外,海南省医学会的琼医鉴2006-00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在没有明确王某具体死因的情况下作出的,该鉴定结论是建立在推论及假设判断的基础之上,缺乏事实依据。


  上述内容足以说明,琼医鉴2006-00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不合法的,不具有证据力,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王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的根据。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可知,王某在被告人处就诊后就回家,相隔约一个小时才到农垦三亚医院治疗,在该医院停留了约五个小时才在病床上死亡,该医院接诊时并没有对王某实施抢救措施,至今没有进行尸检。据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以下疑点:1、王某在家期间有无吃药及饮食 2、如果被告人的诊疗造成王某血糖急剧升高、血压下降、酮症酸中毒,那为什么农垦三亚医院接诊时不进行紧急抢救 3、王某死亡后,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其家属为什么不同意进行尸检,本案是否另有隐情4、三亚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涉嫌非法行医罪立案侦查,为何不依法进行尸检确定死因,而向三亚市医学会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上述合理疑点不能排除之前,公诉机关凭一个由省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就认定被告人非法行医致王某死亡进而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这是极不严谨的,也是极其错误的。理由为:其一,根据医学原理,造成酮症酸中毒的原因有很多种,且短时间内不易形成酮症酸中毒;其二,王某从身体出现不适到在农垦三亚医院病床上死亡,这有一个病情加重、恶化的过程,而这个过程主要发生在王某被送入农垦三亚医院以后。因此,只有在确认王某被送入农垦三亚医院以后的这段时间内,农垦三亚医院的确实施了积极、正确的抢救措施,最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并且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尸检确定死因后,才能认定王某的死亡是否系被告人非法行医所致的结果。因为这不仅对正确认定被告人是否应负刑事有着重大影响,而且也直接影响着对被告人的民事的认定。


  据上,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刑事法律原则,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非法行医致王某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情节严重;是非法行医罪的要件之一。司法实践中,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屡教不改,长期从事非法行医且骗取大量钱财或者使多人身体受到损害的情形。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被告人是一个62岁高龄的老人,身体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多种严重疾病。其诊所也是在其所属单位解体后,不能发放工资的情况下,为了养家糊口而开设的。可见其主观上是为了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挣些钱贴补家庭生活,对非法行医的性质及危害后果认识上比较模糊。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从事医务工作三十多年,并非不懂医术而非法行医,其非法行医的危害性与不懂医术而非法行医有重大差别;被告人开设诊所期间,没有发生过任何医疗纠纷,没有被投诉或者受到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本案发生后,三亚市卫生局依法对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了全面调查,最终作出了对被告人处于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内容充分反映了本案被告人非法行医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有限范围和有限程度。


  另外,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非法行医行为,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查清本案事实。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被指控的无证行医的事实没有异议。可见其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基于上述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对本案的违法犯罪行为已有了深刻反省,其自身也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其在本案中的非法行医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综上所述,琼医鉴2006-00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具有证据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行医致王某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上述辩护意见,供参考,并望采纳。


  辩护人:王康庭律师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上文就是对于非法行医罪无罪辩护应该侧重哪些方面的相关解答,应注意的是,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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