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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颖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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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规定贪贿犯罪不得减刑假释?贪污怎样量刑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28日 来源: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bjzmdpls.cn/

  陈颖嘉,广州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陈颖嘉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为什么规定贪贿犯罪不得减刑假释?

根据《刑法修正案》,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那么,为什么规定贪贿犯罪不得减刑假释请看下文详细介绍。



  看到《刑法修正案》拟规定对重大贪污受贿罪不得减刑假释的报道,认为这是一条行之有效的惩治措施。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早在2014年3月初笔者就此问题写过一篇短文,不同的是认为只要数额和情节超过一定程度的就应当采取限制减刑假释,而不是到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才能采取这种措施,并且认为该草案对贪污受贿的刑罚结构还有需要补充和完善之处。


  一、贪污受贿认定数额与情节不应粗线条,应当细化


  改革开放以来贪污腐败现象呈上升趋势已基本上成为共识,主要表现在涉案主体职务越来越高、数额越来越大、方式越来越复杂。造成这种复杂局面的原因很多,单从刑法角度来讲,目前的处罚规定是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以上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由法官自由采量,惩罚标准的过于宽泛实质上造成了同罪不同罚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重罪轻判却符合法律规定等案件的发生,必然导致对涉案人员缺乏应有的震慑力,从而导致这些人敢于贪污受贿。


  对某种社会现象缺乏震慑力必然导致其蔓延,这是人们所公认的客观规律,这就是贪污腐败现象日益复杂的关键所在。形成刑罚震慑的前提就是要求制定的量刑标准要合理,尽量细化涉案额度以及情节所对应的刑事处罚并严格执行,以杜绝因非法获得利益过大受到处罚却过小从而产生的贪欲本源。


  二、认定数额和情节达到一定程度就应当限制减刑假释更为合理


  备受各界关注的《刑法修正案》要求死缓期满后不得减刑假释,主要就是为了防止出现刑罚被人为的不合理甚至非法缩短,其实这种现象在各个刑罚执行的各个环节尤其是刑期比较长时都存在。杜绝的办法就是被认定的涉案数额和犯罪情节达到一定标准,就要被限制减刑假释。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断绝违法者缩短刑期的愿望,做到罪行相适应,并且有助于对腐败现象形成真正的威慑力。


  三、不得不说的结尾的话


  希望被辩护人轻罚甚至无罪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天性,但律师更大的则在于希望国家长治久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履行匹夫与刑事辩护工作并不矛盾,一个是;国事家事天下事事事关心;,一个是为了糊口而履行自己的职能。比如由行使侦查、审判、公诉职能机关工作人员转行的律师,参与起草刑法修正工作的学者为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据理力争等等。况且对贪污受贿有关实务及理论了解的越透,才能越更好的为被辩护人依法辩护。









贪污怎样量刑

贪污怎样量刑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




  贪污怎样量刑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本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共犯理论,对2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于共同贪污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贪污总数额和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个人应承担的刑事。对于共同贪污个人所得数额虽末达到5000示但共同贪污数额超过5000元的,主要者都应给予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司法机关在对贪污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还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处理案件时,还要积极追赃,不使贪污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追缴的公共财物,应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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