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陈颖嘉

18127861995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贩卖淫秽物品谋利罪属于破坏经济秩序类型吗 卖多少黄碟追究刑事责任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28日 来源: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bjzmdpls.cn/

  陈颖嘉,广州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贩卖淫秽物品谋利罪属于破坏经济秩序类型吗

一、贩卖淫秽物品谋利罪是不是破坏经济秩序类型

依据刑法的规定,贩卖淫秽物品谋利罪不属于破坏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而是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淫秽物品怎么认定

1985年《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可以看作中国从立法上对淫秽进行定义的最初尝试。该规定的第2条使用了“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这一术语,并用这一术语限定了后面一系列所要查禁的淫秽色情物品。此外,该规定还在第3条排除了“夹杂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若将这两条的规定放在一起,完全可以将其看作一个完整的关于淫秽的定义。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海关总署等在发布具体实施《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的通知时,都沿用了这一定义。

1988年12月27日,新闻出版署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是指导新闻出版领域认定淫秽色情出版物的行政法规。该规定比较全面、系统地定义了淫秽和色情出版物。其中的第2条规定: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这些出版物的类型有以下七种:

⒈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⒉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⒊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⒋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⒌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⒍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⒎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条⒈至⒎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1997年刑法,也在其第367条,对淫秽物品进行了定义。该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这一标准,是目前中国认定淫秽物品最具权威的标准。

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怎么认定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化。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不仅损害了人们的道德观念、伦理情操,而且动摇了整个社会的伦理准则,从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妨害了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的对象是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但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另外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被视为淫秽物品。

2.刑事辩护律师提醒,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之一的行为。所谓制作,是指通过生产、录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印刻、洗印、摄制等方法创造、产生淫秽物品的行为。所谓复制,是指通过翻印、翻拍、复印、复写、复录等方法将原已存在淫秽物品进行重复制作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以发行、批发、零售、转手倒卖等方式销售淫秽物品的行为。所谓传播,是指通过播放、出租、出借、陈列等方式散布、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行为之一的,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主体则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以上知识就是对“贩卖淫秽物品谋利罪是不是破坏经济秩序类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刑法的规定,贩卖淫秽物品谋利罪不属于破坏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而是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刑事犯罪。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卖多少黄碟追究刑事责任

卖多少黄碟追究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项至第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一般视频文件20个以上就构成犯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我认为不管是卖黄片还是看黄片,都是不好的行为,因为其中的危害是巨大的,对身心和身边的的人。不利于八荣八耻精神对的弘扬。也违背了传统文化的教导。同样也触犯了法律,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远离黄片,杜绝黄片。人人有责。从我做起。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联系电话:18127861995

全国服务热线

18127861995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