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陈颖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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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关系人的具体范围 受贿罪关于数额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31日 来源: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bjzmdpls.cn/

 陈颖嘉,广州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特定关系人的具体范围

  核心内容: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哪些人我国法律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以下由编辑为你介绍。




  特定关系人的具体范围: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予以;方便;,但并不亲自收受财物,而是由自己的亲属、情妇、亲信等;代劳;。这种假他人之手实施的权钱交易行为。


  2、通过;其他亲属关系;形成的;特定关系人;。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范围并不限于近亲属。现实生活中,通过攀亲结织的七大姑、八大姨并不少见,这种;远亲;有时甚至可以超过;近亲;完全有可能形成;利益共同体;。


  3、通过;老同学;关系形成的;利益共同体;。通过同学关系形成一种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之便实行权钱交易。


  4、通过;老上级;关系而与第三者之间形成的;利益共同体;。因为;上下级关系;而结成的利益共同体。这种关系虽较之于直接的共同利益而言具有间接性,但是在本质上应当是一致的。


  5、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机;。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某些领导的专职司机,长期为领导开车,成为所谓的;亲信;。他们在获得领导的信任之后,完全与这类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因此,他们也可以说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


  6、国家工作人员的;校友;、;老师;。这种校友、师生关系主要是基于情感网络,国家工作人员与其校友或老师之间可能不存在任何物质利益上的关系。但是,如上所述,共同的利益并不限于共同的物质利益,共同的政治利益、共同的情感利益也可以形成;利益共同体;。


  特定关系人的界定:


  1、根据中国民法规定,近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谓情妇一般指行为人的配偶以外,长期保持有不正当性关系的人。长期具体多长一般理解为三个月以上,偶尔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不能认定为情妇。




受贿罪关于数额

  核心内容:关于受贿罪的数额需要如何进行一个常规的认定呢主要的结构是如何构成的呢数额的标准需要如何进行衡量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历史演变来看,我国一九五二年颁布的把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定为贪污罪,当时没有受贿罪名,把受贿罪作为一个独立罪名,则是一九七九年颁布的,其中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国家和公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九七九年对受贿罪数额及立案标准没有作出规定,受贿罪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对刑法受贿罪法定刑作出修改,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比照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出规定受贿罪立案标准为二千元。一九九七年颁布的新对受贿罪立案标准又作出规定,即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备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立案: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要财物的。


  纵观受贿罪的演变过程,面对改革开放的二十年后的中国社会经济生活现状,笔者对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和适用死刑问题,谈点个人意见,仅供读者参考。


  一、规定受贿罪立案标准为五千元,这个立法解释不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我国公务员每月工资仅有二百元左右,一年收入将近二千元。一九八八年受贿罪立案标准为二千元,大致是以一般干部每月收入二百元为准,一年收入二千元左右,以一年收入数额作为受贿罪立案标准。一九九七年修正后的虽规定为五千元,但作为受贿罪立案标准已大大落后于我国公务员工资水平,从一九九七年到二000年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加,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由一九九七年的5160元增加到二00二年的7703元,一九九四年以来,国家三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标准和实施年终一次性奖金制度,公务员工资提高了。发达地区公务员工资每月二千元以上,有的甚至五千元,而现行仍然以个人受贿五千元以上作为立案标准,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情况。


  五千元是一个不大不小的数额,在人们生活中一个个体企业年收入近二十万元,发达地区款待客人一顿饭要花费五千元,如果以五千元为立案标准,五千元就可以打倒一个干部,一个共产党培养十几年、二十几年的干部,太不值钱了。这并不是不惩治贪污、受贿犯罪,而是从罪刑相适应的层面上考虑,只有相应提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才能做到罚当其罪。


  其次,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不能与贪污罪等同。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的手段主要是侵吞、盗窃、骗取。侵吞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以涂改帐目、收入不计帐等不露;痕迹;的手段,将自己职务管理、支配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盗窃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秘密窃取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占为已有。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涂改帐目、单据、虚报、冒领等。这几种犯罪手段,比受贿犯罪手段严重,受贿罪除索贿外,收受财物都是行贿人送来的,与贪污罪的侵吞、盗窃、骗取手段相比,其犯罪情节要比较轻,而我国将受贿罪与贪污罪立案标准,适用死刑起点等同,同样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最后,受贿罪立案标准的数额不应当由人大立法解释作出,而应该授权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司法实践中具体情况作出不同数额的规定。修订后的经历了快速发展的经济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为了公平的惩治贿赂犯罪,应当将受贿罪立案标准提高,将原五千元提高到一万元,受贿一万元以下不按犯罪处理,由行政纪检部门处理。


  二、关于受贿罪适用死刑问题


  1、 不能以受贿罪十万元作为受贿罪适用死刑的起点。


  我国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照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或以并处并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我国规定,受贿罪是比照贪污罪数额规定适用刑罚的。个人受贿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可适用死刑,将十万元作为适用死刑的起点线,在司法实践中,以十万元以上判处死刑的不少,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徐俊因受贿、贪污十三万三千元被判处死缓,原贵洲省公安厅厅长郭政民受贿十七万元,一审被判处死刑。


  受贿十万元作为适用死刑的起点线,是以数额特别巨大作为标准的,十万元人民币在人们心目中不是一个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而是一个不大不小的数额。在九十年代后期,有的个体工商户每月收入也有十几万元,发达地区公务员一年收入五万元或超过十万元。现阶段不能以十万元作为适用死刑的起点线,在俄罗斯受贿罪认定数额巨大是以一年工资的三百倍为数额巨大计算。而我国中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是以十万元以上为准,只相当于一个公务员年工资的五倍至十倍,标准太低。


  2、 从立法限制受贿罪死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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