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陈颖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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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强奸罪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卖多少黄碟追究刑事责任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29日 来源: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bjzmdpls.cn/

  陈颖嘉,广州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刑法对强奸罪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刑法对强奸罪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我国法律对强奸罪的处罚作出了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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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多少黄碟追究刑事责任

卖多少黄碟追究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项至第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一般视频文件20个以上就构成犯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我认为不管是卖黄片还是看黄片,都是不好的行为,因为其中的危害是巨大的,对身心和身边的的人。不利于八荣八耻精神对的弘扬。也违背了传统文化的教导。同样也触犯了法律,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远离黄片,杜绝黄片。人人有责。从我做起。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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