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陈颖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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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拘留的保释问题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25日 来源: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bjzmdpls.cn/

 陈颖嘉,广州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拘留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了四种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


  1、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其他三种拘留对象都在拘留所执行拘留;


  2、被行政拘留的人员,是指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等有关法律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员;


  3、被司法拘留的人员,是指被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决定拘留的人员;


  4、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按照被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外国人、按照和等法律被依法现场立即予以拘留的人员,对这些人员只是在拘留所采取临时性的强制性拘留措施,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再依法作出处理。


刑事拘留的保释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保释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则可以保释,那么在拘留时有应该做些什么呢,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法律规定了三种拘留: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行政法规定的行政拘留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拘留,应当注意将三者加以区别。


  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民事拘留期限怎么计算以及拘留的种类有哪些。还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我国刑事拘留的保释问题等相关的知识是怎样运行的。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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