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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定罪和量刑的标准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29日 来源: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bjzmdpls.cn/

 陈颖嘉律师,广州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毒品犯罪定罪和量刑的标准

  毒品是残害人体的一种物质,如果国家的人民都沉迷于毒品中,会导致国家停滞,落后,对此,我国对于毒品犯罪的量刑处罚程度是非常严厉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毒品犯罪定罪和量刑的标准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毒品犯罪定罪和量刑的标准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予以刑事处罚。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从上述规定的字面上看,似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达到五十克就可能判处死刑,实际不是这样的。这里所说的五十克毒品,在没有其他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节的情况下,通常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而不能判处无期徒刑,更不能判处死刑。


  2、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如同其他犯罪立案标准一样,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惩治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确定的。例如,云南省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达到五百克以上可判处死刑;而在辽宁省,同样情况,三百克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这个数量就是在法律文件中所说的各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


  3、毒品犯罪具有很强的地区性特点,要正确掌握毒品犯罪的死刑数量标准,应当结合本地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和依法惩治、预防毒品犯罪的需要,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典型案例,恰当把握。


  为了慎重掌握死刑数量标准,各地都有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如辽宁省规定,对于单纯为了赚取运费为他人运输毒品的初犯、偶犯等,考虑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有所区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标准掌握在海洛因、甲基苯丙胺600克以上为宜,同时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各种情节加以处罚。


  三、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走私制毒物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毒品犯罪定罪和量刑的标准的内容,由此可知,我国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是非常大的,凡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予以刑事处罚。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咨询。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我们探讨一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主要分为四个,分别是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客体要件。下面就由在本文整理介绍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一般应以牟利为目的作为主观上的必要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毒,主要指的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开设他地下烟馆或变相烟馆的行为。但近几年来,某些宾馆、饭店、舞厅也成为吸毒的场所,导致吸毒人数上升,因此,必须对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


  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在2012年5月2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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