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陈颖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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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逃汇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29日 来源: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bjzmdpls.cn/

 陈颖嘉律师,广州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那么,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呢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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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吕某某妻子的委托,并经被告吕某某同意,指派我担任本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吕某某的一审辩护律师。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对本案有了一个清楚的认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吕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公共秩序是由一定的规则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网络秩序等。寻衅滋事犯罪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第一、本案中伤人行为发生在晚上凌晨,结合众被告的询问笔录知道该时间段路上的人很少。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并不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以及造成社会群体的慌乱。


  第二、被告人吕某某因李某和王某某谈恋爱,加王某某为好友后,王某某说吕某某很难听话的情况下,才找人去吓唬的受害人,其动机是针对的王某某个人。被告人吕某某并没有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逞强斗狠,抖威争霸,挑战社会秩序,而随意地殴打不特定的人。


  第三、被告吕某某没有任何前科劣迹。高中毕业后就去某县染织厂工作,90年至今一直在某县派出所工作。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被告吕某某一贯表现良好,这次羁押之前并没有违法行为,相反自99年开始一直从派出所工作,对当地治安装况和社会秩序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侵犯公共秩序。相反一直在默默的维护者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第四、根据公安机关讯问众被告的笔录,本案只有王某某自己受到了轻微伤,现场并没有破坏交通工具和社会的公共资源,并没有使社会的有序化状态遭到破坏。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众被告侵犯的客体不是公共秩序,结合本案中开庭,可以看出众被告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开庭时众被告认可就是教训那个男的,也知道不能伤的被害人太重,因此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侵犯了社会秩序。而只是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


  二、本案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某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并没有引用条文的第几条第几款规定,只是笼统模糊的给被告人吕某某定罪。违反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本案中刑法第293条有两款之规定,第一款有四项规定。具体发条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一,本案中被告吕某某没有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素不相识的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填补自己 精神空虚的需要。


  本案中吕某某没;随意;殴打他人,第一从被告人吕某某的主观动机看, 本案吕某某就是想找人吓唬吓唬受害人,并且认识王某某,目的具有针对性;第二,吕某某不是;临时起意;。一般来讲,寻衅滋事中的争强好胜、抖弄威风、打人取乐的心理,注定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随心所欲、完全视其需要而决定。行为人的心理不是考虑;能不能打;,而是考虑;想打不想打;,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殴打行为就是出于流氓动机的寻衅滋事;但是本案中是因为受害人王某某说吕某某很难听的情况下想教训他,并不是一时性起。第三,吕某某平时没有殴打他人的事情。上边已经说过了不再多述。


  第二,本案中吕某某没有参与斗殴,众被告也没有持械随意斗殴。公诉人认定王某某被某某的匕首划伤左右中指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一本案中只有刘海文自述带过刀,但是在公安局对被告某某、某某、某讯问笔录都一直很稳定的说没有见过拿刀子的事情。


  第二、受害人被打倒后某某三人只是一直在踢打对方。被告人、某某、某某。某某讯问笔录,证实王某某被打倒在地,上述被告并没有说任何刀子的情况,既然打的过程看的很清楚,如果有人拿刀子,那肯定也可以看到,但是上述被告没有看到


  第三、通过一、二可以看出受害人受伤的过程并没有出现刀子的事情,也没有出现持刀伤人的情况。


  第四、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持刀伤人,因本案的刀子没有找到,也无法从法律上界定本案中所述刀子就是;械具;。


  总上我们有理由怀疑 受害人的伤是由于地上存在玻璃片或者其他的锐气所伤。众被告没有持械随意殴打受害人。故被告人的行为也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三、本案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从被告人主观方面来看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而本案被告人并没有这种犯罪故意,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并不存在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而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耍威风、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起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因此从主观上而言,被告人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所规定主观要件。本案中被告吕某某就是因为事出有因教训一下受害人。


  四、从犯罪情节上来看,受害人王某某只是受到轻微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


  被告吕某某的确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也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但仅造成了被害人轻微的伤害,尚未达到轻伤以上刑事标准;吕某某也仅偶然第一次故意伤害他人,不具多次的刑事标准,同时也并没有引起民愤,因此,依法还不能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被告吕某某没有流氓之动机、没有敌视社会之目的、没有行为的主观随意性、没有侵犯对象的不特定性,尚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也仅造成轻微伤害的后果,并未引起民愤,社会影响较小,对吕某某本人而言,仅仅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公诉机关将吕某某的行为一同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有失偏颇。因此,我恳请人民法院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认定吕某某无罪,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xxx律师


  xxxx律师事务所


  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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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汇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逃汇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呢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逃汇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逃汇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标题。可写"关于×××××××案的辩护词"。




  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逃汇罪无罪辩护注意事项


  逃汇罪辩护时,要了解逃汇罪的相关规定。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它的相关事项和主要事件。主要事件是包括犯罪的构成还有犯罪的分析这两个方面是重点。


  作为逃汇罪辩护,逃汇罪的立案标准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如果金额不够,那就没有那么严重。还有要从犯罪构成和主客体要件去辩护,犯罪的主观方面也是重点,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逃汇。当然,这种认识并不需要行为人了解关于逃汇的具体法规,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即可。本罪虽然是故意犯罪,但并不以牟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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