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陈颖嘉

18127861995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逃税罪是如何认定的 3万经济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14日 来源: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bjzmdpls.cn/

  陈颖嘉律师,广州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陈颖嘉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逃税罪是如何认定的

  众所周知,交税是每个公民法定的义务,但并不是所有未交税的行为都是构成逃税罪的,一般还有构成比较严重情节的才可能构成逃税罪,那一般逃税罪是如何认定的针对这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逃税罪是如何认定的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 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 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 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逃税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逃税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

  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逃税罪违反了国家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破坏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

  2、客观方面

  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用上述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对;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不再作立法具体规定,由司法机关根据复杂的实际情况作司法解释并作出适时调整。

  多次逃税数额较大未经处理的,按累计数额计算。修正案还规定,对逃税,竟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但是,5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处罚的除外。

  3、犯罪主体

  是特殊主体,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逃避履行纳税义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因过失造成欠税、漏税的行为,不构成逃税罪。

  三、逃税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和逃税额决定判刑多少年。

  2、《刑法》对逃税罪的处罚: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逃税罪是如何认定的"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知道逃税罪一般针对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税务的行为,且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3万经济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经济犯罪并不是具体的犯罪罪名,所以经济犯罪达三万的,要依据具体的罪名才知道怎么判刑。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妨害清算案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

联系电话:18127861995

全国服务热线

18127861995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