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陈颖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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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无罪辩护从哪些方面入手 过失致人死亡罪无罪辩护应该怎么做

添加时间:2021年5月12日 来源: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bjzmdpls.cn/

 陈颖嘉,广州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交通肇事罪无罪辩护从哪些方面入手

  无罪辩护要求律师特别熟知和掌握案件情况,熟悉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熟知被告人具有的无罪事实和情节,这是律师在进行辩护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准则。交通肇事罪无罪辩护从哪些方面入手由的为您解答。



  无罪辩护是律师在庭审辩护中的;首选;,然后根据证据材料逐渐;说服;自己调整辩护策略。但在庭审中,无罪辩护需要高度谨慎,切忌为了其他目而忽视当事人利益。接下来由的为您介绍交通肇事罪无罪辩护从哪些方面入手。


  一、交通肇事罪无罪辩护从哪些方面入手


  在交通事故类案件中,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书证,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既是法院在民事赔偿裁判中的重要依据,也是交通肇事罪定罪的关键性证据。因此,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以构罪要素为补充是通常拟无罪辩护的原则。


  关于车辆的判断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等。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只要其技术参数列明的最高设计车速超过20km/h的,可以认定为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可以认定为摩托车。但对于超标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后,能否再据此认定为无机动车驾驶证,实践有争议,以后将详细讨论。


  关于道路的判断


  何为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是判断是否适用交通肇事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交警部门是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判断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本法所称;道路;是指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所谓;公路;,根据《公路法》第6条规定,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公路在修建并检验合格后,需要移交交通警察管理部门纳入管理,否则视为没有投入使用的非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


  所谓;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范围内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主要是供城市内交通运输及行人使用,便于居民生活、工作及文化娱乐活动,并与市外道路连接负担着对外交通的道路。


  所谓;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属于法律上的拟制;道路;,具体判断标准有二,一是单位管辖范围内;二是允许社会车辆通行。核心在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理解,即任何车辆均有权利通行的广场、公共停车场、大学城、大型贸易市场等,包括免费的或收取较小金额通行费的场所。


  关于碰撞的理解


  碰撞是物理学上的一种现象,即两个作相对运动的物体,接触并迅速改变其运动状态的现象。交通肇事中表现为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人之间的物理接触,并根据碰撞的部位、作用力等分析交通参与人的过错程度,此为典型的交通肇事。


  另外,交通运行当中,非直接接触的交通事故在特定交通下也可认定为交通肇事,比如,机动车在行驶当中右侧强行超车,导致与右侧非机动车安全距离极短,以致非机动车在紧急避让时撞向路边的石墩而死亡。此时,对于非接触式的交通事故依然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关于车辆运行的判断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运行是指正在使用的整个动态过程。成立交通事故要求车辆在道路上正在从事交通运输,即已经纳入到道路交通运输空间的一切车辆,包括行驶中的车辆和临时道路旁停放的车辆,也包括公路养护等道路专项作业车辆。


  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即交通参与人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划分事故的核心环节。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属于对事故发生事实和成因的技术评定,虽有证据性质,但非民法和刑法意义上的法律因果关系判断,因此,在具体承担法律时,仍需根据类型具体断定。比如民事赔偿,即便事故无法划分,也不会影响民事赔偿的承担,仍可依据侵权法相关规定划分民事。比如刑事,仍需要根据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判断,在因果关系上要求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严格意义和实质意义上因果关系,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和作用力必须和事故结果之间具有绝对的因果关系,且过错程度达到定罪标准。




  二、无罪辩护的方法技巧有哪些


  首先,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律师进行无罪辩护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其次,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辩护的法定理由。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辩护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情形,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情形;正当防卫不负刑事情形,紧急避险不负刑事情形;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情形。


  再次,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另外,被害人、证人翻供时,不要冒然进行无罪辩护。律师遇到被害人、证人翻供的情景,最好申请法院或者检察院调取证据,如果申请不能成功,最好申请被害人或者证人当庭出证。有这样一个强奸案件,被告人的家人通过贿买利诱事先说通了被害人,被害人改口称与被告人是恋爱关系,只是一时之气将被告人告了。律师经法官同意进行了调查取证,取得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当庭作了无罪辩护。但是在法庭下面,控方开始传唤被害人到宾馆,被害人遂倒出实情。后辩护律师因为涉嫌律师妨害作证罪被拘留。


  最后,一旦律师决定了作无罪辩护,就要敢于坚持。一些案件,由于被告人已经长期羁押,若无罪释放,被告人将来会要求国家赔偿,如果被告人及其家人不让律师做无罪辩护,那么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及其家人往往会妥协,然后迫使律师放弃无罪辩护。此时律师要敢于坚持。


  无罪辩护成功率很低,全国法院做出的无罪判决率不超过万分之八。这一方面固然是法院不敢轻易作出无罪判决考虑到的;政治影响;,另一方面也是许多律师不敢坚持;无罪辩护;,而且;庭前;无罪辩护分流了大量无罪释放案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无罪辩护应该怎么做

  过失致人死亡顾名思义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想要杀死被害人,而是出于一种过失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此时过失包括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过失致人死亡罪无罪辩护应该怎么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过失致人死亡罪无罪辩护应该怎么做关于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以被告人方某某辩护人身份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并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案发经过、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问题、接受处理及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64000元经济损失等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又认为,根据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属意外事件,被告人不负刑事,应宣告无罪。




  一、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的区别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属犯罪。;此为意外事件。


  《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此为过失犯罪。


  意外事件的主要特征是: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客观上出现的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是一种无罪过的心理状态。


  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因此,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究竟是不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还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


  二、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不能预见、无法预见


  判断被告人能否预见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是根据被告人的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才能确定。


  首先,被告人用左手打了被害人右脸一下,证人李天波证明,他在抢救被害人时没有发现外表伤,《法医鉴定书》亦证明面部未见明显损伤,可见被告人左手打击被害人右脸力度不大,至多造成面部轻微伤。


  其次,《现场勘察笔录》证实:现场为泥土地面,地面长满杂草。因此,从常理分析,被害人倒地后即便头部着地,亦不至于头部被撞伤导致死亡。


  综上,被告人虽然实施了用左手打伤被害人右脸的行为,但被告人是无法预见到被害人会在被告人用力不大的情况下倒地并头部着地,即使能够预见到被害人头部着地,但由于现场是长满杂草的泥地,被告人亦不能预见到被害人头部会被撞击致死,但《法医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系后脑着地遭受较大暴力致严重-脑损伤死亡,这说明被害人倒在泥地上,后脑被隐藏在杂草中的硬物撞伤致死,而这一巧合恰恰在被告人的意料之外。


  三、意外事件并不排除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因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否定意外事件,否则便是对意外事件的曲解。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意外事件,被告人依法不构成犯罪。


  上文就是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无罪辩护应该怎么做的相关解答,相信大家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这些内容可以帮到您。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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