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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颖嘉,广州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近年来,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的屡屡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尊严和声誉,而且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直接关系到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因此必须从源头上对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加以预防和遏制,笔者仅从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重点环节及其预防对策上略陈浅见。
一、看守所易发职务犯罪的几个环节
纵观近年来发生在各地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案件,包涵了贪污受贿,徇私舞弊、通风报信,帮助在押人员逃脱,违法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犯罪活动。结合工作实践,我们在探讨看守所职务犯罪的易发环节和表现形式时,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在;收;和;放;的环节上。;收;主要指新收押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在对其随身携带物品及其家属送的物品的检查环节,检察不认真不细致,致使通风报信现象的发生。;放;即看守所释放在押人员的环节。作为看守所干警,应保持高度警惕,明白自己所担负的特殊使命,工作中不应有半点马虎。但是,有的监管干警平时不注意自身学习,放松了警惕,忘记了自己所履行的是特殊的职责,认为已在入所时对被释放人员及其随身物品进行了检查,而且有的被释放人员的案件已终结、可以说是基本没事了,因此对被释放人员不严格检查,殊不知有的同监室在押人员会利用被释放人员出所的机会,给家人捎去信件,进行串供等企图逃避法律的惩罚。
在押人员会见环节。法律明文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判决未生效前是不能与家人见面的,但有的极少干警视法律而不顾,以同学、老乡、朋友之托高于一切,定点、定时提供见面机会,更为严重的是,有的个别监管干警经不住种种诱惑,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传递口信、透风撒气,致使在押人员串供、翻供现象的发生,特别是重大经济案犯或重大繁杂刑事案件,有时一句话、几个字,就可以使案件无法侦查,可以使案件;终止;,或使犯罪分子进行逃跑。
在办理减假保的环节上。由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断增加,留所服刑人员也在增多,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减刑、假释以及保外就医的材料,全部必须由监管大队呈报。于是,有的符合条件的罪犯为了;双保险;,便向监管大队行贿,有的直接向分管监室的干警行贿,使其汇报好的材料,达到减假保的目的。有的罪犯本来不符合减假保的条件,为了达到其目的,便向监管干警行贿,个别干警收受贿赂后,为其呈报违背事实、伪造法律的虚假减假保材料,为其非法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
在管理环节上。在押人员在押期间,监管干警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体罚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的;监管干警在执行职务期间玩忽职守造成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的;监管场所出现牢头狱霸,乱收费,违反监管,违规组织劳动及各种非正常事故发生的等等。
在留所服刑环节上。依照《监狱法》规定,余刑一年以下的罪犯可留在看守所服刑,而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有的罪犯为了能留在离家近、劳动强度较轻的看守所服刑,就千方百计的托亲友找看守所领导说请,甚至请吃、行贿,而达到留所服刑的目的。当然,看守所监管干警特别是掌握人权、财权、物权的岗位,利用手中权利,侵占、挥霍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这些也是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
二、看守所监管干警职务犯罪原因探究
价值观错位。这是造成看守所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原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受到严重冲击,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尚未被普遍接受或正在形成之中,看守所监管干警虽身在大墙之内,但不可避免也受到影响,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腐朽思想逐步蔓延,理想信念发生动摇,把个人的利益凌驾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在私欲的唆使下,将权力异化为捕捞私欲的工具,一步一步滑向犯罪的泥潭。
近年来,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的屡屡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尊严和声誉,而且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直接关系到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因此必须从源头上对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加以预防和遏制,笔者仅从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重点环节及其预防对策上略陈
执法观念淡漠。监管民警长年累月与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打交道;,实行面对面管理,接触的阴暗面多,本身就容易被感染,如果再淡化执法活动的严肃性,思想上不以为然,行动上界线不清,一旦遇到拉拢腐蚀,往往就顶不住利诱,拉不开情面,把手中的权利滥用为个人的;私用资产;,自由放任而无视权力的和义务,将其视为进行权钱交易、人情交易的;筹码;,逐渐形成;公私不分化公为私公权私用以权谋私;的犯罪链条。
生活环境缺失。大部分监管场所建在远离城市、比较偏僻的地区,不少监管干警特别是那些第一线的干警,工作环境较差,文化生活匮乏,大多数基层监管干警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禁锢在;三点一线;上,与大墙为伴,与嫌疑人为伍,过着;苦行僧;的生活,一旦面对外界金钱、物质的诱惑和社会上灯红酒绿的生活环境,就有可能;眼花燎乱;,以至;把握不住自己;。另外,警力的不足及岗位的特殊性,使得部分民警长期处于一种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时间一长,其身心必然负荷过重,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要么力不从心,要么放任不管。
执法监督乏力。无监督则无制约,无制约则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权力的滥用必然滋生腐败。尽管看守所在对在押人员的日常管理、安全、会见、提审、出所、值班巡视等各个执法环节均有制度约束,但相关制度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给少数监管民警利用职权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另外,由于看守所的相对封闭性,造成工作透明度较差,使来自外部的监督制约很弱,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又不健全,为职务犯罪的产生创造了土壤和条件。而目前监所检察监督往往是被动监督,监督的环境还不尽如人意,千丝万缕的人际关系和复杂的监管场所环境令人无所适从,使得监督力度不够,有时只能停留在口头上或;纸上作业;,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预防看守所监管干警职务犯罪的方法途径
看守所监管干警在执法中出现的问题,虽然仅发生和存在于个别监管干警身上,但其危害和后果却不容忽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预防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强化教育,提高队伍的免疫力。在监管干警中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教育;密切联系群众的思想作风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每个干警都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一心为民、两袖清风;,牢固地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则应该把思想政治工作分解、量化成可以看得见、摸的着的具体指标,与每个监管干警的岗位目标挂起钩来,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衔接起来,力戒空洞说教,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搞;两张皮;,真正从思想上铲除职务犯罪的土壤,铲除职务犯罪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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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预防,增强干警拒蚀力。检察机关要通过驻所检察室这一窗口配合看守所开展针对性的教育,做好监管干警的犯罪预防工作。要定期开展法制讲座,经常对民警进行思想道德和政治法律教育,增强民警反腐防腐的能力。针对针对监管岗位的实际,开展;以案说法;,利用监管场所系统内部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全国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例,来告诫、警示监管干警,让他们吸取前车之覆,后车之鉴的教训,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古训,绷紧遵纪守法这根弦,晓之以情,动之以义,释之以法,让他们;不愿犯;,从而收到事半功倍的预防效果。
强化监督,保障制度抓落实。应该说目前的看守所都有了比较健全的制度,关键就要狠抓落实。在执行制度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监督机构、健全监督网络,形成领导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内部和群众监督等互相配合的比较完整的监督体系。强化检察监督机制,充分发挥驻所检察作用。驻所检察人员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及时发现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前兆,抓早抓小抓苗头,同时要积极与公安督察部门密切配合,掌握全面真实情况,发现违法违纪苗头,及时查处,决不姑息,以儆效尤。
近年来,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的屡屡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尊严和声誉,而且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直接关系到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因此必须从源头上对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加以预防和遏制,笔者仅从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重点环节及其预防对策上略陈
强化对职务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构筑威慑防线。预防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发生,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监管场所职务犯罪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运用法律监督武器,通过查办和揭露职务犯罪,形成声势,形成威慑,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同时,要深入监管场所,掌握看守所各个流程、各个环节,发现其中存在的漏洞,掌握监管干警职务犯罪发案规律,畅通在押人员的举报、申诉渠道。对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一定要认真摸排,涉嫌犯罪的,要严肃立案查处,并与法院沟通、协调,形成打击监狱职务犯罪的合力,形成;不敢犯;的威慑态势,让潜在的腐败分子明白;法不可违,罪不可犯;,构筑法律威慑防线。
法 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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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包括: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