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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颖嘉,广州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陈颖嘉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以下的情形时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
对于适用独立附加刑的和能够判决管制、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对于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并且不会发生不存在社会安全隐患的;
患有严重的精神和身体疾病的、在生活不能自己自理的,有身孕的或者正在哺乳婴幼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并且不会有社会危险性的;
关押的期限届满,但是案件尚未办结,且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二、刑拘后申请取保候审,需要申请人向相关部分提出申请
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她们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是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的。在同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者上交一定的保证金的情况下。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居住监视是由公安机关部门执行。
三、担保人需要满足的条件
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案子没有任何的关系;
有一定的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自身的人身自由并未受到任何的限制;
有固定的居住场所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四、担保人需要履行的义务
同公安机关一起监督被担保人,并且监督被担保人遵守本法;
发现被担保人有违规行为的或者是被担保人已经发生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的向执行机关报告,不得隐瞒。
对于被担保人有违反担保规定行为的,担保人并未及时向执法机关报告的,可以对担保人进行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五、对于被担保人的要求规定:
在没有执行机关同意下,不可以离开其所居住的市或者县;
在执法机关传讯的时,应当要及时的到案;
不得使用任何的手段妨碍证人作证;
不得销毁和制造伪劣的证据或者是邀请他人串供。
如若被取保候审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可以没收其保证金。但是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没有违反以上的行为规定的,在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应当退还所有的保证金。
累犯不适用取保候审
如果是累犯,原则上,很难保证犯罪嫌疑人不危害社会,取保候审是非常困难的。因此,累犯嫌疑人不应申请取保候审。
换言之,通常惯犯保释候审是困难的,一般不会办理候审保释。当然,这也取决于什么是具体的犯罪,还需要看你的犯罪有多严重,最好建议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
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程序中有明确规定:
第六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自伤,自伤,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暴力犯罪,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不予保释待审。
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
可以单独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补充刑;
可以判处一种以上有期徒刑的,准予保释候审的,不存在社会危害;
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的妇女,在保释待审期间不愿意承担社会危险;
拘留期满,案件尚未结案,需要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负责取保候审、监视住所。
第五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押近亲有权申请候审保释。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释放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保释待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出示担保人或者缴纳押金。
第五十四条保证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与本案无关;
能够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和不受限制的人身自由;
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监督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保证人发现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担保人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担保人未及时报告的,担保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五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没有执行机关批准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提审时及时到达;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的证词;
证据不得毁灭、伪造和串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缴纳押金的,没收押金,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情节悔改,偿还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监视住所,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在候审保释金结束时退还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