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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颖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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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哄抢景区展览花,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随意殴打他人行为的认定

添加时间:2021年5月16日 来源: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bjzmdpls.cn/

 陈颖嘉,广州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游客哄抢景区展览花,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在这节假日期间,有很多的人可以外出游玩享受节日的氛围,但同时在人多车多的地方加上燥热的天气就很容易使人变得暴躁,近来在一个景区就发生这样的事,游客哄抢景区展览花,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的给大家介绍一下。

  有网友称贵州丹寨万达小镇一处黄色景观花遭到众游客哄抢,人手一把几分钟后一朵不剩,网友纷纷斥责游客的这一不文明行为,呼吁文明旅游。那么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

  一、游客哄抢景区展览花,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

  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三、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的除外。

  以上就是的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游客哄抢景区展览花,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要求主体是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其他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的律师。

随意殴打他人行为的认定

  就;随意殴打他人;类型寻衅滋事而言,对;随意;的基本判断为其难点。笔者认为,对于;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随意;,应依据客观行为判断。;随意;是需要价值判断的表述,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作出的判断可能是不同的,所以,应结合殴打他人的动机、殴打的场所、殴打因果关系的对称性、殴打的对象作出综合判断。下面由在本文详细介绍。

  1.殴打他人动机问题。认定随意殴打他人类型的寻衅滋事罪时,是否具有流氓动机是区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标准。即随意殴打他人类型的寻衅滋事要求行为人具有流氓动机。犯罪人就是希望通过这种随意殴打行为,达到其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取乐发泄等目的,从而破坏社会共同遵守的准则,其随意性就表明犯罪人具有流氓的动机。

  2.殴打他人场所问题。寻衅滋事罪设置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刑法保护的法益应为社会秩序中的公共秩序。因此,有观点认为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场所的秩序,笔者认为,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社会生活基本规则。公共秩序一般表现为公共场所的秩序,但并不要求所有寻衅滋事行为均要发生在公共场所。刑法法条对寻衅滋事罪规定也只在第四项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在一、二、三项并未明确规定,所以,寻衅滋事罪并不要求必须是侵犯公共场所的秩序。所谓公共秩序,是公共生活的秩序,是在公共生活规则下确立的稳定有序状态。共同生活的规则包括保护人身安全的规则、调节公共场所秩序的纪律规则以及人们正常交往的规则,所以公共场所秩序只是公共秩序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并非全部。发生在封闭环境中的殴打他人的行为,如果严重破坏了人们共同生活规则,影响了人们相互之间的正常交往,使事后知悉此事的人认为很难以理解,也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殴打行为,可以进一步印证犯罪人的主观流氓故意,不注意场合、不注意影响,无所顾忌,也可认定为;随意;殴打。

  3.殴打他人因果关系对称性问题。实践中,行为人和被害人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与殴打他人的结果在社会公众看来通常不具有因果关系,而且两者明显不具有对称性。如何认定随意,如何把握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可以参照;双重置换规则;一方面,把行为人置换为另一个社会正常人,看其是否会实施殴打行为,如果不是,则可判断是行为人处于主观耍威风等流氓动机随意殴打他人;另一方面,把被害人置换为另一社会正常人,在同样的环境中该人实施同样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仍会殴打,则是随意。换言之,殴打他人明显超出相互之间的矛盾,为社会公众不能容忍,对社会基本规则造成严重破坏,即可认定为随意。

  4.殴打他人的对象问题。寻衅滋事罪一般要求针对不特定的对象,既然法条规定是;随意殴打他人;,行为人事前对侵害的对象并没有明确的选择,同时对伤害的程度也没有明确的要求。不然,如果殴打对象确定则是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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