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陈颖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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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和传唤的区别是什么 严重超期羁押是否有法律依据规定

添加时间:2021年5月14日 来源: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bjzmdpls.cn/

  陈颖嘉,广州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拘传和传唤的区别是什么

  拘传和传唤都是公安机关要求犯罪嫌弃人到案接受讯问的方式,但是两者在性质上也有各自的区别,下面为您介绍。


  一、拘传的定义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




  二、传唤的定义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唤证。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拘传和传唤的区别


  强制力不同。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则是强制到案。


  适用的对象不同。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适用时是否一定需要法律文书不同。拘传时必须出示,传唤在大多数情况下也需要出示,但刑事诉讼法第1 17条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通过上文对据传和传唤的区别的相关知识介绍,我们可以知道拘传和传唤的区别在于强制力不同、适用的对象不同以及适用时是否一定需要法律文书不同。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我们网站也提供在线咨询律师服务。





严重超期羁押是否有法律依据规定

  一、严重超期羁押是否有法律依据规定

  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超期羁押不仅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法制理念,亵读法律尊严,严重损害了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超期羁押现象予以坚决的纠正和根除。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


  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变相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二、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期限

  拘留的羁提期限最多为一个月零七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听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挽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确,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时限规定;。这是是拘留后的羁提期限。


  侦查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七个月。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由此可见,侦查中的基本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批准延长一个月,省级检察院可以批准延长四个月,如果这里的;上一级检察院;与省级检察院同一的话,则此时的省级检察院就有权批准延长五个月的羁押期限,因此,刑事诉讼法大大加强了省级检察院的执法责任。


  审查起诉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六个半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的时间为一个月,而且以两次为限,这就增加了二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重新审查起诉就又增加三个月。


  一审中的最长羁押期限是五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审理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人民法院后的最长审理期限为一个半月。总计一审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为五个月。


  二审中的最长羁押期限是二个半月。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不服判决的,上抗和抗诉期限为十日。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可见,二审和一审之间还有一个抗诉、上诉期限和案卷、证据移送期限。上诉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还要按规定在三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的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据此,上诉、抗诉期和案卷、证据移送期最长是十六天。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一个月零十六天。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期限不包括:


  1、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3、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4、改变案件管辖的,重新计算期限。


  5、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自行决定的审理期限。


  6、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明确的期限规定。


  三、被超期羁押了该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第7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果你们有案件属于超期羁押,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以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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