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陈颖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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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几点思考 江苏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添加时间:2021年5月12日 来源: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bjzmdpls.cn/

  陈颖嘉,广州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关于对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几点思考

现行司法实践中,刑事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所获得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也作了专门规定,其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立案适用条件有两个:一是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然而笔者对刑事立案的理解以及适用条件持不同看法。


首先,刑事立案作为一种程序性的审查活动,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起始点,立案本身的实质目的是启动刑事诉讼活动,是属于程序范畴,它不等同于刑事强制性措施,因而对刑事立案不能苛以结果实质性要求。而现行司法实践中,把"有犯罪事实发生"和"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刑事立案的实质要件或条件,这既不符合刑事立案实质目的,也不利于司法实践。


其次,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有犯罪事实发生"的解释是指有证据证明有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包括已经实施完毕的犯罪、正在实施的犯罪和预备实施的犯罪。依照这一解释,"有犯罪事实发生"是一个结果性实质要求,是一个客观明确的事实要件。刑事案件立案之时,案件事实是处于不确定、不明晰状态。有无犯罪事实,需要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判去予以查证明晰,且立案之后,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通过立案后对案件的侦查或审判,证实确有犯罪事实存在;二是通过侦查或审判,证实没有犯罪事实存在。其引发的法律后果也有两种:一是有犯罪事实存在,案件成立,刑事诉讼活动得以延续;二是没有犯罪事实存在,案件予以撤销,刑事诉讼活动终止。虽然现行司法实践中对对刑事立案只要求初步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即可,无须证明犯罪人是谁、作案动机、手段方法等,但证明犯罪事实即使是所谓的"初步证明犯罪事实",也是要通过侦查或审判活动才能明晰确认。因此把"有犯罪事实发生"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条件,在言词表述和司法操作上有本末倒置之嫌。


第三,"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关于这一适用条件的解释是依照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一个结果性实质要求。如前所述,立案之时,案件事实还处于不明晰、不确定状态,有无犯罪事实尚无法确定,是未知的,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通过侦查或审判查明案件事实后方能得以结论,而对立案时而言,是否能追究刑事责任,则根本无法预知。且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判活动,证实犯罪并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判活动,否定犯罪,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把"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刑事立案条件,既不符合当前司法实践的客观实际情况,也不利于执法机关执行掌握。


第四,按照刑事立案的两个现行条件即"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来理解执行,实际上是把刑事案件的侦查及诉讼要求前置于立案环节,使刑事立案这一程序性审查变成了实质上的侦查、诉讼活动,司法机关为刑事立案而投入大量的人财物力及时间,无形中增大了刑事立案环节的司法成本,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不适应打击犯罪的客观需要。而且按照现行的刑事立案条件要求,不能合理解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事案件立案后因无罪而撤案以及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笔者认为,刑事立案应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所获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嫌疑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刑事立案的适用条件也应修改为:"有犯罪嫌疑"、"可能追究刑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含义包括有犯罪嫌疑的事实或犯罪嫌疑的行为人。"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含义应理解为:立案后通过侦查或审判活动查证的事实,可能引发刑事诉讼,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实际操作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所获材料进行审查后,只要认为有犯罪嫌疑的事实或行为人,依照刑法规定,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可予以立案。而无须确定有犯罪事实发生和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有利于减少立案环节的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而且这样表述与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客观情况更相适应,同时也便于司法机关执行掌握,更好地打击犯罪。





江苏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江苏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收赃罪


收赃5千元,构成犯罪。


抢劫罪


  抢劫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千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4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抢夺罪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挪用资金罪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为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资金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3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资金1.5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资金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公款1.5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2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8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公款5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职务侵占


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以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集资诈骗罪


  1、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贷款诈骗罪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卡诈骗罪


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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