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陈颖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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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无罪辩护证据怎么收集 玩忽职守罪无罪辩护应主要哪些方面

添加时间:2021年4月8日 来源: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bjzmdpls.cn/

  陈颖嘉,广州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陈颖嘉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介绍贿赂罪无罪辩护证据怎么收集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那么,介绍贿赂罪无罪辩护证据怎么收集呢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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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介绍贿赂罪无罪辩护证据怎么收集


  证据充分,是指律师对被告人无罪提供充分的证据。无罪辩护不容易,只有证据充分了,辩护才有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否定了检控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使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被法官采纳。因此,除了在辩护词中明确指出被告无罪的意见、写明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确实充分的无罪证据,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进行论证和阐明。特别是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应用已经收集的证据进行有力反驳。




  二、贿赂犯罪证据


  1、注重在初查环节收集证据。


  初查是否扎实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与案件质量的高低,因此要制定精细化的初查方案。一是注重查明案件细节。对案件时间、地点、人物要通过搞准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力争形成先证后供、以证促供、以供印证的良性循环。二是要注重获取关键物证。要围绕犯罪嫌疑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外围取证,把主要关键性证据固定在初查阶段。三是侦查方案要及时进行调整。要根据案件及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初查方向、对象、重点及措施,避免流失或泛化侦查对象。


  2、注重在讯问中获取言词证据。


  一是要把握好案件的立案时机。要在受贿人尚无心理准备时,果断立案拘捕,使受贿人与外界隔绝联系,从而取得关键性言辞证据。二是重点突破行贿人心理防线。利用政策攻心和感化教育等方式对行贿人进行思想教育,使行贿人放下思想包袱,从而取得可靠的言辞证据。三是要确保证据的确定性。对行贿人和受贿人就行贿和受贿数额不对等、犯罪时间、场景地点不一致等情况,要反复讯问,取得确实、充分的言辞证据。四是要保证证据的全面性。对嫌疑人在不同阶段、不同场合、面对不同审讯人员所作的不同供述详细做好笔录,形成书面文字或制作录音录像,并将这些资料全面收集、整理、归类、移送。


  3、注重做好集中取证和外援取证。


  在侦破窝案串案后,要以集中取证的形式快速取证。在取证工作中遇到有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愿意如实作证的时候,要巧妙寻找外援帮助取证。自侦部门应当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合作交流。坚决摒弃办案拖拉、战线过长等现象,在扎实做好基础性工作的前提下,整合侦查资源,依法快侦快判,避免不必要的意外出现。


  4、注重做好衍生证据的收集。


  ;一对一;行受贿案件的直接证据主要依据行贿人的证言和受贿人的供述,而言词证据在证据体系中处于不稳定状态。由于行受贿案件主要证据呈现单一性,要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行贿人翻证的出现,必须对衍生证据进行收集与固定,要做到及时、全面、深入,真正穷尽每一个间接证据的可利用性,将独立的一对一的行受贿证据发展成为体系完善、相互印证、环环相扣的树状证据体系。


  5、注重运用科技手段收集证据。


  刑诉法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侦查部门需不断加强科技强侦,加快电子取证、手机定位、话单分析及心理测试等装备的应用。应以市级以上单位为依托,以基层单位为基点,构建包括通讯、房产、银行和社保信息等信息集中性技术侦查平台,提升侦查部门的取证能力。


  上述文章为您介绍了;介绍贿赂罪无罪辩护证据怎么收集;的相关内容,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







玩忽职守罪无罪辩护应主要哪些方面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那么,玩忽职守罪无罪辩护应主要哪些方面呢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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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玩忽职守无罪辩护词案例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胡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案件材料,认真分析了该案,结合法庭调查情况,辩护人认为,指控胡某玩忽职守罪名不能成立,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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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该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1、胡某属于罗山县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职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根据《森林法》第十九条规定;护林员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罗山县政府或灵山镇政府从来没有给胡某发过;护林员;委任状;根据罗山县编委[2003]8号《关于罗山县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文件的规定,罗山县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设置综合办事机构五个,即办公室、人事教育股、自然保护管理股、科技股和多种经营股。县委、县府赋予自然保护管理股的职责是;管理保护区内动植物和林地资源,查处各类林业案件;。胡某无法定;防火职责;。


  2、2009年2月3日,胡某与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签订了《护林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管护区域东至寨里,南至马河,西至万河,北至岳山。合同期满至2011年3月10日火灾发生时,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与胡某签订任何护林合同,胡某无合同约定;防火职责;。


  因此,被告人胡某是否具有森林防火的法定职责,是判断其是否符合玩忽职守罪主体身份的关键。故请合议庭考虑上述意见对被告人胡某的主体身份依法审查确认。


  二、该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即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对于防火问题,胡某不存在;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严肃;,也没有;艺高人胆大;的现象,其;日常巡护记录;及即是证明。胡某在2010年、2011年的工作中到底是怎样开展工作的,案卷材料反映的很清楚:平时步行或骑车到辖区进行巡护看到用火的或者熟人闲聊时,向他们宣传法律法规,禁止烧荒;。;宣传防火知识,发放宣传资料;;在静平保护点附近刷写了标语;,起诉书称;被告人胡某没有对该辖区的群众进行宣传防火知识;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吴春生看见了刷写的防火宣传标语,郑绪良见到警车用喇叭宣传过,从2010年11月1日到2011年3月31日,胡某除了对国有公益林巡护外,到瑶洼山场就巡护22次,2011年3月10日,火灾发生时,胡某在林点到杨树荡巡护国有公益林。起诉书称;被告人胡某没有在防火期间每天深入管辖林区进行巡护;不符合实际情况。


  三、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即放弃职守,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或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马虎草率,敷衍塞责,严重不负。


  1、从本案来看一个护林员法定职责是什么,辩护人现在都没有搞清楚。而被告人胡某在没有法定职责、没有护林合同约定职责的情况下,依然积极完成单位安排的相关工作。案卷材料反映胡某平时步行或骑车到辖区进行巡护,向老百姓宣传防火知识,发放宣传资料,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刷写宣传标语,宣传法律法规,禁止烧荒;对每天的工作,胡某都有详细完备的;日常巡护记录;,从2010年11月1日到2011年3月31日,除了对国有公益林巡护外,到瑶洼山场就巡护了22次,火灾发生时,胡某在林点到杨树荡巡护国有公益林。胡某不存在放弃职守,不履行职责或者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马虎草率,敷衍塞责,严重不负的情况。


  2、2011年3月10日,火灾发生时,胡某在林点到杨树荡巡护国有公益林,客观情况使他无法发现瑶洼山场失火,即使最先进的卫星系统也没有发现瑶洼山场的火点。不考虑客观情况,要求凡胎肉眼且无分身术的胡某无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有火点他都应该及时发现,既不客观也不现实。况且火灾是中午发生的,此时正是午饭时间,我们不能要求胡某不食人间火,不吃饭不休息无休止的巡护。


  3、因;那天刮好大的北风;,胡家珠中午在烧自家田埂时,;田埂里的草烧着了,一阵风就把山场烧着了;,郑绪良当时就报告了村支书,村支书组织附近几个组的群众灭火,随后乡农业发展中心也来人参加灭火。即使胡某当时正好巡护到这里发现了失火,也控制不了火势,局面也不会有彻底性转变,因为政府没有;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除了直升飞机外,就是有100辆消防车也开不进去,也就是说胡某没有发现火情不是导致火灾结果加重的根本原因。


  4、《护林合同》、《重点公益林护林情况安排》表显示,护林员人均护林面积过大,根本巡护不过来,正是这个原因,多年来,董寨林场聘请很多兼职护林员。4098亩的林区只有一个护林员,巡护地点不可能面面俱到,任何一个地点都可能发生火灾,如果都构成玩忽职守的话,就没有任何人敢到这个;护林员;岗位进行工作了,护林员就成为空位了。被告人胡某作了大量的巡护工作,即使有因面积大巡护不到位的情况,都不存在马虎草率,敷衍塞责,严重不负的情节,这里的情节是有程度限制的,更谈不上有放弃的行为。


  四、瑶洼山场火灾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没有达到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


  玩忽职守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本案火灾既没有人死亡,也没有人受伤。


  《关于火灾现场的技术鉴定报告》是想证实本案损失的大小,然而该报告既不是有资质证书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人员也没有相应的资质证书,鉴定报告既无客观真实性,也无合法性,整个鉴定报告,掐头去尾,不到半页纸,涉及到实质性问题的只有三行字,区区的三行字也对火灾损失金额只字未提,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该鉴定报告无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火灾既没有;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上;;也没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即使采纳技术鉴定报告的结论,烧死马尾松、茶叶、杉木的立木储积0.4547立方米,按照国务院六部委规定活立木储积价值每立方50元的标准,也只有22.735元,与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相差甚远。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某是事业单位职工,不是公务员,既无森林防火的法定职责,也没有相应的合同约定职责,即使如此,胡某还是按照单位的安排,每月完成20多天的巡护任务,除了法定休息日外,天天都在巡护,没有丝毫的懈怠,不存在放弃职守,不履行职责或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马虎草率,敷衍塞责,严重不负的情况。瑶洼山场火灾,高科技的卫星系统没有发现,整个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也无人知晓,要求胡某必须知情,未免过于苛刻,再则,火灾损失也没有达到法定立案标准,被告人胡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世军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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