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陈颖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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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无罪辩护着重点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

添加时间:2021年4月4日 来源: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bjzmdpls.cn/

  陈颖嘉,广州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陈颖嘉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票据诈骗罪无罪辩护着重点是什么

  辩护主要分为三种类型自行、委托、指定,指的是站在某一方,提出理由或事实为其辩解,法院审判案件时被告人为自己申辩或辩护人为被告人申辩,辩护起源于罗马共和制后半期。那么票据诈骗罪无罪辩护着重点是什么呢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票据诈骗罪无罪辩护着重点是什么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主体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二、主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问题;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与排除


  1.未正常履约≠诈骗罪,应着重审查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及对所发生的债务的态度。行为人虽未依约履行,但承认债务并积极履行或创造履行的,可排除其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系为抵消债权,不能据此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3.行为人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具备还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隐匿财产等行为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4.行为人与相对人存在民事纠纷,采取占用他人财物的不当手段以实现权利,该行为不妥甚至可能涉嫌其它犯罪,但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


  5.民事借贷纠纷、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即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即使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相对人的财产,从而在客观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票据诈骗罪无罪辩护着重点是什么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作为辩护律师,若想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做无罪辩护,起码要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1、要有办案时间和心;2、要有高度的专业水平。







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如果要为故意伤害罪嫌疑人进行辩护,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关于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一、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的确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的;


  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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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故意伤害罪的;致人重伤"情节认定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法律依据: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三、故意伤害罪的;致人死亡;情节认定


  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四、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分清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 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杀人罪。


  2.分清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过失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不一定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如刑法关于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和抢劫 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等,这些都属于刑法的特殊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


  上文就是对于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的相关解答,故意伤害罪指的是违法做出对他人身体构成严重伤害的行为,如果要为故意伤害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大家可以参考上文。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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