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陈颖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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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无罪辩护应该侧重哪些方面 如何进行无罪辩护——无罪辩护的六个理由

添加时间:2021年4月2日 来源: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bjzmdpls.cn/

 陈颖嘉,广州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非法行医罪无罪辩护应该侧重哪些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大家了解非法行医罪无罪辩护应该侧重哪些方面吗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非法行医罪无罪辩护应该侧重哪些方面关于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非法行医罪辩护词


  陈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刚才又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我对本案的法律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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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琼医鉴2006-00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具有证据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公诉机关是以被告人涉嫌非法行医罪提起公诉的,对于被告人的医疗行为是否是造成患者王某死亡后果的原因,只有通过司法鉴定即尸检才能得到科学结论,在此基础上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在适用法律上应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而医学会组织进行的鉴定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针对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患者人身损害事故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而进行的,属于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范畴内的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及《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公告》的内容可知,海南省医学会并不是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13条第5项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外,海南省医学会的琼医鉴2006-00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在没有明确王某具体死因的情况下作出的,该鉴定结论是建立在推论及假设判断的基础之上,缺乏事实依据。


  上述内容足以说明,琼医鉴2006-00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不合法的,不具有证据力,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王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的根据。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可知,王某在被告人处就诊后就回家,相隔约一个小时才到农垦三亚医院治疗,在该医院停留了约五个小时才在病床上死亡,该医院接诊时并没有对王某实施抢救措施,至今没有进行尸检。据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以下疑点:1、王某在家期间有无吃药及饮食 2、如果被告人的诊疗造成王某血糖急剧升高、血压下降、酮症酸中毒,那为什么农垦三亚医院接诊时不进行紧急抢救 3、王某死亡后,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其家属为什么不同意进行尸检,本案是否另有隐情4、三亚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涉嫌非法行医罪立案侦查,为何不依法进行尸检确定死因,而向三亚市医学会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上述合理疑点不能排除之前,公诉机关凭一个由省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就认定被告人非法行医致王某死亡进而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这是极不严谨的,也是极其错误的。理由为:其一,根据医学原理,造成酮症酸中毒的原因有很多种,且短时间内不易形成酮症酸中毒;其二,王某从身体出现不适到在农垦三亚医院病床上死亡,这有一个病情加重、恶化的过程,而这个过程主要发生在王某被送入农垦三亚医院以后。因此,只有在确认王某被送入农垦三亚医院以后的这段时间内,农垦三亚医院的确实施了积极、正确的抢救措施,最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并且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尸检确定死因后,才能认定王某的死亡是否系被告人非法行医所致的结果。因为这不仅对正确认定被告人是否应负刑事有着重大影响,而且也直接影响着对被告人的民事的认定。


  据上,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刑事法律原则,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非法行医致王某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情节严重;是非法行医罪的要件之一。司法实践中,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屡教不改,长期从事非法行医且骗取大量钱财或者使多人身体受到损害的情形。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被告人是一个62岁高龄的老人,身体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多种严重疾病。其诊所也是在其所属单位解体后,不能发放工资的情况下,为了养家糊口而开设的。可见其主观上是为了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挣些钱贴补家庭生活,对非法行医的性质及危害后果认识上比较模糊。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从事医务工作三十多年,并非不懂医术而非法行医,其非法行医的危害性与不懂医术而非法行医有重大差别;被告人开设诊所期间,没有发生过任何医疗纠纷,没有被投诉或者受到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本案发生后,三亚市卫生局依法对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了全面调查,最终作出了对被告人处于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内容充分反映了本案被告人非法行医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有限范围和有限程度。


  另外,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非法行医行为,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查清本案事实。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被指控的无证行医的事实没有异议。可见其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基于上述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对本案的违法犯罪行为已有了深刻反省,其自身也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其在本案中的非法行医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综上所述,琼医鉴2006-00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具有证据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行医致王某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上述辩护意见,供参考,并望采纳。


  辩护人:王康庭律师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上文就是对于非法行医罪无罪辩护应该侧重哪些方面的相关解答,应注意的是,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进行无罪辩护——无罪辩护的六个理由

人生最珍贵的莫过于人生命和自由,人生最痛苦的莫过于失去生命和自由。无罪辩护是为不应失去人身自由或者生存权的人依法争得人身自由或生存权而辩护。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被告有以下情形的,可作无罪辩护: 一、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或由故意



  人生最珍贵的莫过于人生命和自由,人生最痛苦的莫过于失去生命和自由。无罪辩护是为不应失去人身自由或者生存权的人依法争得人身自由或生存权而辩护。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被告有以下情形的,可作无罪辩护:


  一、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或由故意构成,或由过错构成。以故意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观故意而不构成该故意犯罪。以过失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过失而不构成该过失罪。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则不构成任何犯罪。


  二、被告不是犯罪主体。


  犯罪还须同时满足刑法规定的主体要件。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


  三、被告犯罪行为证据不足。


  ;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法定基本原则作为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证据链条脱节,将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应该进行无罪辩护。


  四、办案机关程序违法。


  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难以保证其真实与公正性,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极有可能出现差错。《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对没有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应坚决予以否定。


  五、刑法不认为是犯罪。


  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不负刑事。


  六、刑法不予追究。


  有些行为,虽然给权利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但由于其特殊原因,不追究刑事。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人生最珍贵的莫过于人生命和自由,人生最痛苦的莫过于失去生命和自由。无罪辩护是为不应失去人身自由或者生存权的人依法争得人身自由或生存权而辩护。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被告有以下情形的,可作无罪辩护: 一、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或由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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