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陈颖嘉

18127861995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10种洗钱行为 反洗钱的必要性

添加时间:2021年4月8日 来源: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bjzmdpls.cn/

  陈颖嘉,广州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10种洗钱行为

  洗钱一词由英文Money Laundering翻译而来,二十世纪20年代最先在美国使用。当时芝加哥一个犯罪组织的财务总管购置了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洗衣服,服务费收取现金,然后将这部分收入连同其犯罪所得一起向税务...



  洗钱一词由英文Money Laundering翻译而来,二十世纪20年代最先在美国使用。当时芝加哥一个犯罪组织的财务总管购置了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洗衣服,服务费收取现金,然后将这部分收入连同其犯罪所得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于是该组织的犯罪所得也被披上了合法收入的外衣。从此便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洗钱;这个词。


  2009 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对外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规定了6种非通过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今后,通过典当、租赁,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都被列为洗钱刑事案件的打击对象。


  我国刑法第191条主要规定了通过银行类金融机构实施的4种洗钱行为,但对于非通过银行类金融机构特别是通过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途径进行的转换、转移、掩饰、隐瞒的洗钱行为并无明确规定。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6种非通过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解释还对洗钱犯罪中;明知;的司法认定列出了6种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 ;手续费;的;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对于这6种情形,除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之外,均可以认定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具有主观;明知;。


  附录: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提供资金账户的;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反洗钱的必要性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地破坏作用。


  一是国内形势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犯罪线索,影响了追查、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政府和社会各界关于加强反洗钱立法、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是国际形势的需要。


  洗钱活动具有跨国


反洗钱知识







联系电话:18127861995

全国服务热线

18127861995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