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陈颖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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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能否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强奸罪加重情节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1年4月6日 来源: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bjzmdpls.cn/

 陈颖嘉,广州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女性能否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

  传统理论认为,强奸罪是身份犯,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女性只能成立强奸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然而,目前司法考试的理论认为,女性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正犯。

  理由如下:

  1、从强奸罪的定义可以看出,强奸罪是复行为犯,可以认为;强奸行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手段行为指的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行为;而目的行为就是性交或者说是奸淫行为。

  2、女性虽然不能实施上述的奸淫行为,但是可以实施上述的手段行为。例如,25岁的李某将18岁的女学生王某骗入家中,然后利用暴力殴打王某,随后将其捆绑,让其丈夫赵某将王某奸淫。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强奸罪的实行犯/正犯。

  3、当然,由于只有男性才能实施强奸罪中的奸淫行为,因此,女性不能单独构成强奸罪的实行犯/正犯,通俗地说,就是女性不能一个人完成全部的强奸行为。

  4、综上,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正犯,比如共同正犯或间接正犯等,只是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单独正犯。

  注:由于正犯是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概念,我担心部分学生没接触过正犯这个概念,只知道实行犯的概念,所以就都标注了一下。大致可以认为,实行犯就是正犯。

强奸罪加重情节有哪些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行为人在实施强奸行为时,主要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这里的;多人;主要是指3人以上。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首先,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其次,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再次,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最后,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二人以上轮奸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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