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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颖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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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儿子冒领亡父工资41个月获刑三年 贪污与挪用公款的区别

添加时间:2021年4月4日 来源: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bjzmdpls.cn/

 陈颖嘉,广州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会计儿子冒领亡父工资41个月获刑三年

  原在霍邱县某医院任职的工作人员刘某于2006年初病故并火化,其工资本应上报核销,但任该医院会计的刘某儿子刘小某却没有这样做,而是继续为其父填花名册上报领取刘某的工资,至案发时刘小某已冒领41个月工资共30760元,又领取刘某的奥运补助费12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小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319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刘小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具体案情作出一审判决,刘小某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追缴违法所得31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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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与挪用公款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是具有不同社会危害性的两种犯罪。这两种犯罪对犯罪客体,即公共财产权的侵犯程度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种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在一般场合,两者的界限是容易划分的,但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产生了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形下,定性上可能发生混淆。

  第一,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两种犯罪虽然都侵犯公共财产权,但侵犯程度不同,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第二,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判断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第三,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帐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在帐面上留下痕迹,甚至会留下借款凭证,没有平账举动,因而通过查账能够发现公款被挪用的事实。

  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携带部分所挪用的公款潜逃,说明其挪用公款的故意及行为已经发生转变,不论是潜逃前的行为还是潜逃后的行为,均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应对整体行为认定贪污罪,犯罪数额为行为人所挪用的全部数额。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携带部分所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以贪污罪论处。至于行为人潜逃前的行为如何认定,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贪污罪的主体资格的相关内容。综上,贪污罪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承担管理社会职能的工作人员,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活动。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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