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陈颖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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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经济犯罪追诉期计算方式

添加时间:2021年4月2日 来源: 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bjzmdpls.cn/

  陈颖嘉,广州知名毒品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随着我国现在的经济社会的发展伴随而来的经济犯罪案件也是跟着多了起来,面对这样的问题我国的相关部门也是焦头烂额。但是其相应的案件立案以及处罚还是得继续进行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




  一、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根据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规定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指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


  根据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指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规定明确,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规定,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骗贷达到100万元将被立案追诉


  二、产生原因


  1、痕迹说:我国社会刚从半封建半殖民地脱胎出来,在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政治文化意识方面还保留着旧社会的痕迹,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经济犯罪是不可避免的。这种说 法的缺陷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以外去寻找内在原因,违反辨证唯物 论。


  2、源流说:分为犯罪源的原因和犯罪流的原因。源是指私有 制社会中导致了犯罪规律,是犯罪的根本原因;流是指新社会脱胎于旧社会后必有遗留因素导致犯罪发生,经济犯罪的流是由源引起 的。其弱点是新社会代替了旧社会,旧社会已经绝源,缘何不能断 流。


  3、阶级斗争论: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退出了历史舞台,剥削阶级不能作为统一的阶级,但作为一般反派力量在一定范围发生,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犯罪的根源。这种学说也有失偏颇,因为诚然阶级斗争长期存在,但它已不是主要矛盾,与犯罪并不具有直接联系。


  4、现行社会制度导致论:它摆脱了传统犯罪束缚,认为某一类犯罪人心理结构中潜在因素,过分不正当的经济动机和利益要求,社会政治经济变化原有矛盾剧烈变革,刺激一部分人心理结构、提供了外化竿济犯罪。贫困、商品经济因素、政治改革的进程中,现行制度不完善导致经济犯罪、禁而不止、愈演愈烈。


  5、商品经济决定论:认为有商品和货币存在,就有商品经济的消极因素存在,经济犯罪社会渗透到商品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这四个环节过程中,如在商品经济运行领域中通过职务行为非法攫取经济利益,此外也有谋取不法经济利益的行为,如挪用、侵占等,所以经济犯罪是商品经济的附产品。


  6、商品经济否定论:认为商品经济与犯罪并无必然联系,因 为商品经济无论在什么条件下都进行等价交换原则,用等量的劳力 表明每个人承担等量劳动,以此为交换前提,只能在这种前提下是 有平等的交换原因,违反这个原则是对商品经济的否定。


  7、综合反映论:认为经济犯罪现存社会各种现象的综合反映, 包括:经济犯罪的阶级原因是剥削阶级残余势力存在;经济犯罪的经济原因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特性决定了资本主义经济犯 罪产生的心然性,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仍有其固有的核心,正是经济犯罪产生的土壤,同时商品经济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等弊端也 是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经济犯罪的社会原因、官僚主义存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存在真空的漏洞、管理工作的混乱、缺乏监督、没 有配套的法律,犯罪人自我的思想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拜金主义或超前消费等。


  三、涉众犯罪


  介绍


  涉众型经济犯罪尤其突出并呈现;金额巨大,涉及面广;手法多样、不断翻新;虚假许诺、高利回报;合法掩护、编织光环;等四大特点。


  时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涉及范围在不断扩大。从行业看,涉及农业、养殖业、房地产、医药、文化、旅游等领域;从人员看,涉及下岗职工、退休老人等弱势群体和学历较高的城市;白领;;从地域看,从东北、华东、华北地区扩展到中西部地区。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手法越来越狡诈、越来越具有欺骗性,有些犯罪甚至还呈现出公开、半公开发展的态势。除了有关部门亟须加强监管和查处力度以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群众投资渠道相对不足的情况下,不法分子采用诱惑性极强的虚假宣传攻势,使经营者和投资者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位置,群众缺乏对企业的业务经营和资信进行印证和深入了解的渠道,很难作出判断,加之贪利和盲目从众的心理支配,投资行为往往缺乏理性。


  形式


  涉众型经济犯罪16种表现形式在被查处的这些经济犯罪案件中,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呈现以下表现形式: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


  2、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3、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4、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的全部内容。经济犯罪案件其实就是主要为诈骗以及传销一类的问题,经济型犯罪的抓捕难度一般是十分大的,毕竟这都是一些高智商的犯罪,犯罪人的智商是十分高的。





经济犯罪追诉期计算方式

  经济类型的犯罪是我国犯罪频率很高的一种类型犯罪,是会受到刑法的判决的,会依法提起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追诉时效是非常重要的,追诉时效是有一定的计算方法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经济犯罪追诉期计算方式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经济犯罪追诉期计算方式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法定刑的规定包括几种不同的情况:


  在一种犯罪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即犯罪符合哪一个量刑幅度,就应当以那个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时效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你想了解每个罪行的追诉期,还要结合刑法条文去确认刑事最高刑。


  二、经济犯罪追诉时效的规定


  依据刑法的规定,刑事案件追诉时效依据最高判刑确定追诉时效,例如最高判刑5年的,经过5年就不再追究,所以经济犯罪追诉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追诉时效应当延长及中断的情形


  1、追诉时效的延长: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是受理案件;犯罪人逃避侦查审判的。要件:①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②罪犯有逃避侦查、审判的行为。


  被害人提出控告,而司法机关应立案或受案而没立案、受案的。要件:①被害人提出控告;②司法机关本应立案或者受案而没有立案、受案。


  2、追诉时效的中断:


  《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例如,甲1985年1月5日犯一个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其法定最高刑为3年,其追诉期限为5年,自1985年1月5日起计算。甲在1988年6月3日又犯有寻衅滋事罪,其追诉时效是10年。自1988年6月3日起计算,须经过10年不再追诉。问题是,因为1988年发生的寻衅滋事罪,影响到1985年盗窃罪的追诉时效。其盗窃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经过5年不再追诉。本来盗窃罪的追诉时效从1985年1月5日起算,经过5年不再追诉,结果成为自1988年6月3日起算,经过5年不再追诉。其后罪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时效照常计算,即自1988年6月3日起计算,须经过10年不再追诉。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经济犯罪追诉期计算方式的全部内容。只有犯下了罪行,往往都逃脱不了刑法的处罚,追诉期的的设立就是为了更好的打击违法犯罪。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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